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5 号 9 月 18 日修正版)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以及公安部《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本办法所指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见本办法附表列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我校从事实验实训室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实训中心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申购和易制毒化学品暂存室的安全存放的过程进行监管,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各实验实训室在本单位的领导下,负责本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做到每一瓶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责任到人。相关学院要结合实际情况,依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本办法, 制定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 相关学院要对易制毒化学品实行统一管理,加强安全教育,落实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有关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要求进行实验,保证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安全。
第三章 购买管理
第七条 实训中心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预约审批和在公安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 的数据上报。
第八条 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必须先在学校危险化学品暂存室进行入库登记,建立购买台账后再办理领用手续。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九条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实验实训活动时,须由两人或以上同时在场,要有实验实训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时间、使用人、使用量、使用用途和回收处置),并在实验实训室备案。
第十条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必须配备专用存放柜, 严格执行“五双” 保管制度,实验实训室存放易制毒化学品原则上不超过一瓶或一周的使用量,严禁超量储存。
第十一条 如发现易制毒化学品丢失,使用人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和保卫处。
第十二条 废弃的易制毒化学品不得任意丢弃、掩埋、水冲,废弃易制毒化学品的回收、处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事故处置及责任
第十三条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进、使用、转让、销售、储存、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校企和附属医疗单位从事易制毒化学品生产、 使用、销售、储存、运输等活动的,按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由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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