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易制爆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依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安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54号)等法律法规,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易制爆化学品是指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化学品,具体分类和品种目录遵照公安部最新版《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的从事教学、科研、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级、各类实验室涉及易制爆化学品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等过程。
第四条 易制爆化学品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外,属于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遵守《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机构管理及职责
第五条 实训中心负责易制爆化学品购买、储存、使用、废物处置等过程的监督备案。
第六条 实训中心负责易制爆化学品的预约审批和公安部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 的数据上报。
第七条 各学院(所)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易制爆化学品相关制度建设并对本单位易制爆化学品的购买、使用、储存、处置等进行监管。
第八条 涉及易制爆化学品实验实训室应在本办法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易制爆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负责检查、监督执行情况,同时应加强易制爆化学品台账管理,如实对易制爆化学品购置、储存、使用、处置等进行记录。涉及易制爆化学品的实验实训室负责人对本实验实训室的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九条 二级单位按需在每学期规定时间内向学校实训中心提交《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大学易制爆化学品申购表》,实训中心审核完后交采购中心在公安部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 统一采购。
第十条 实训中心对学校统一采购的易制爆化学品必须入库建立台账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十一条 未经实训中心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进、使用、转让、接收、销售易制爆化学品。
第十二条 易制爆化学品须专柜分类存放,在醒目位置设警示标识和指示牌,指示牌上须注明负责人及联系方式以及所有存放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预防措施、应急措施等相关信息。各实验实训室存放易制爆化学品原则上不超过一瓶或一周的使用量,严禁超量储存。使用易制爆化学品进行实验时,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操作,如实进行实验记录( 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时间、使用人、用量和用途),实验实训记录由实验实训室保存备查。第一类易制爆化学品实行"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把锁、 双本账"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工作中涉及(采购、使用、存放、运送和管理等)易制爆化学品(含废弃物)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安全培训。
第十四条 使用易制爆化学品时,应严格遵守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基本要求,并按照实验实训室相关操作规程进行。
第十五条 废弃易制爆化学品不得丢弃、掩埋、水冲等,实训中心统一对实验废弃易制爆化学品的回收,由具有危险化学品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
第四章 事故处置及责任
第十六条 保卫处、实训中心及各相关单位应定期对易制爆化学品使用实验实训室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 应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第十七条 易制爆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发案单位应立即通知保卫处、实训中心,同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保护事故现场并配合公安机关的查处。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若有未尽事宜,则按国务院、教育部、广东省等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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