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大学

实训(验)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22-11-21人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校为适应本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对职业技能人才的需求,在教学方面特别注重职业技能教育,以适应实践教学的改革和复合型技能人才的培养。为加强我校实训中心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实践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的不断提高,使实训工作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高等院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教育部关于加强职业院校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我校实训中心是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大学批准的正式建制的教学/实训工作管理与指导单位,在我校领导下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职业院校教育的特点及培养目标,必须强化对实训工作的领导,完善管理制度。在分管校长的直接领导下,由实训中心主任负责实训工作,选聘有教学经验、组织能力强、热心实训工作的教师和技术人员进行实践教学工作。

第三条    实训工作要贯彻以实训教学为主的原则,保证实践教学任务及技能鉴定的顺利完成。不断总结经验,提高实践教学水平,培养高素质技能/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四条    实训基地的建设要在职业教育的基础上,适应本地区经济发展和人才市场需求。要从我校的发展规划、专业设置、专业建设、科研需要出发,统筹规划,合理配置。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五条    实训中心要根据我校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协调、指导各院部实训工作,完成实训教学任务。不断完善实训教材和指导书,确保学生实训任务的完成。

第六条    积极进行实践教学改革,努力提高实践教学质量,不断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训内容,改革教学方法。

第七条    实训中心督促、指导有关系部做好实训设备的验收、维护、保养、维修等工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第八条    建立和完善实习实训工作制度,优化环境,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

第九条    加强实训教辅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 实训基地建设

第十条    实训基地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符合我校发展规划要求、有比较稳定的专业(学科)发展方向,饱满的实训教学或技术开发项目等任务。

(二)有符合实训技术要求的用房、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与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专职实训工作人员,人员结构合理,具有相应的职称。

(五)有比较科学的实训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实训基地的建设、调整与撤销,要经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论证后,呈报我校正式批准。

第十二条 实训基地的建设与发展,要纳入我校总体发展规划。我校根据需要,对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综合平衡,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分轻重缓急,由我校全面规划。

第十三条 实训基地的建设要按照计划进行,其中用房及设施要纳入我校基本建设计划,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要纳入我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我校人事计划。

第十四条 实训基地建设经费,采用多渠道集资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学费收入、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训基地建设,凡利用实训基地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训基地建设。

第十五条   实训基地建设、改造、运行于管理,要讲究投资效益,充分发挥现有设备的作用,对新增实验设备,要认真选型,注意配套。购置大数额仪器设备时,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确保设备投资效益。

第十六条   为适应科技发展和职业院校培养人才的需要,要积极筹建开放型实训基地,重点建设实训基地。

第四章  实训基地体制与机构

第十七条      为加强实训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

第十八条      实训中心在分管校长领导下,指导全校的实训工作。

第十九条      实训基地的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实训人员负责实训基地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对实训基地建设、管理、规划、大宗仪器设备购置、人员调整等重大问题的统一部署,由我校领导班子组成专家组进行研究、论证,并组织实施。

第五章     实训基地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训中心督促、检查实训工作安全、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训场所,要停止使用,待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       实训中心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指导各院、部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三条       实训中心对仪器设备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高等院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院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高等院校物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单价800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帐、物、卡相符率达到100%。单价800元以下的低值耐用设备帐、物相符率不低于90%。

第二十四条       实训中心对外开放时,出具的公证数据,都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规定,进行计量认证。

第二十五条   实训中心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对实训中心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我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训室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六条   实训中心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实训中心人员的工作量和技术水平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   实训中心要认真贯彻执行《高等院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及《高等院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标准》,认真做好实训中心的目标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实训室的考核、评估制度。

第六章  人 员

第二十八条   实训工作人员是教学、科研及教辅人员的组成部分,是我校教学、科研、管理的基础。

第二十九条   我校实训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技术人员、实验人员、管理人员。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岗位职责、要爱岗敬业、钻研业务、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基本任务。

第三十条  实训中心负责人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践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应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十一条   实训中心负责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编制实训中心建设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负责组织实施并检查执行情况。

(二)建立健全实训工作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实训中心的科学管理工作。参与仪器设备购置的论证、选型。组织仪器设备的年度普查和报废鉴定工作,并做好仪器设备台帐管理工作,做到帐、卡相符,帐、物相符。编制实训基地的建设方案。

(三)指导落实学生在校内实训工作的项目和工作任务。

(四)组织制定实训中心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做好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组织实施实训基地工作的考核、评估。定期检查、总结实训工作。

第三十二条   我校定期组织实训工作检查评估,以表彰先进集体与个人。对工作失职、违章操作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实训中心应根据本工作条例制定本部门相关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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