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大学

实验(训)教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6-02-27人浏览:


实验(训)教学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教学环节之一,开设实验(训)课程,通过“教中做、做中教、做中学”的过程,培养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加强生产技能锻炼、养成刻苦耐劳精神和磨砺面对困难坚韧不拔的意志。为了加强实验(训)教学管理,保证质量,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实验(训)教学的计划管理

第一条 二级学院应组织教师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选定或编制出实验(训)教学的教学基本文件,含本专业实践项目一览表、实践教学大纲、教材、指导书和实践教学授课计划。

第二条 实验(训)教学必须严格按学期实践教学授课计划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变更实验(训)内容,应向二级学院主管实训教学副院长提出变更申请,经实训中心审批后执行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条 所有实验(训)教学都应有相应的实验(训)教材或实验(训)指导书。  

第四条 实验(训)授课计划是落实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安排实验(训)内容、教学方式、教学进度以及进行课程考核等的环节的具体实施计划,同时也是编制申购低值消耗材料、易耗品和仪器设备计划、资金分配、考核投资效益、统计上报实验(训)教学数据的依据。凡有实验(训)教学任务的教师,必须按课程教学大纲编写实验(训)教学授课计划,并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填写好后由各学院保管。对已排定的课表,任何人不得私自改动。  

第五条 二级学院应按教学基本文件规定的内容、学时和要求,出全部必做实验(训)。  

第六条 二级学院主管实训教学副院长将实验(训)教学任务落实到实验(训)室和任课教师,跨系的教学任务应在实训开出前三个月递交实训中心,由实训中心和跨系商议安排。实验(训)室应根据本院教学条件和任务合理安排教学进程,落实指导人员,做好教学准备。确保实践教学顺利开出。  

第七条 各实验(训)室要按实验(训)教学授课计划进行准备和开设实验(训)。

第八条 因本院教学条件限制,暂时不能开出的实验(训),需要到其他学院或单位进行时,可由院自行联系,报实训中心呈学校批准。

实验(训)教学的过程管理

第九条 所有实验(训)课的教材或指导书,应在开学时发给学生。  

第十条 实验(训)人员在上课前要根据教学大纲对实验(训)教学的要求,准备好仪器设备和材料,保证实验(训)按时开出。  

第十一条 实验(训)指导教师课前必须认真备课并进行预演,根据情况确定方案,做好准备工作,落实安全措施,保证教学达到预期目的。

第十二条 实验(训)教学过程中,指导教师应巡回指导,认真记录学生的现场操作情况,要求学生操作标准、动作规范,符合安全规则,严禁违章操作。对学生在实验(训)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应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十三条 实验(训)结束后,要求学生动手认真清理实验训练现场,并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写出实验(训)报告,教师应当认真批改。  

实验(训)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十四条 实验(训)课的成绩应根据学生预习、实验(训)态度、实际操作、动手能力、实验(训)记录、实验(训)结果、实验(训)报告等情况进行综合进行。  

第十五条 不进行期末考试的实验(训)课以平时实验(训)的平均成绩作为总评成绩;进行期末考试的实验(训)课在最后评定总成绩时,成绩作为总评成绩,进行期末考试的实验(训)课在最后评定总成绩时,平时成绩占70%。  

第十六条 实验(训)成绩评定采用五级记分法,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  

第十七条 实验(训)课是学生的必修课,不得免修。对课程实验(训)教学环节考试或考查不及格的学生,取消其参加该课程的理论课考试的资格,必须补考;独立设置的实验(训)课程的考核要求同理论课程。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实验(训)课成绩评为不及格。  

      (一)缺交实验(训)报告的次数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实验(训)报告总数三分之一。  

      (二)单独设课的实验(训)缺课达三分之一以上。  

      (三)非单独设课的实验(训)缺课达三次以上。  

第十九条 学生因请假缺做的实验(训)或因实验(训)结果不符合要求需补做、重做的,可按材料成本价收取材料消耗费。学生因公经批准缺做的实验(训),可安排补做。 

第二十条 为保证实验(训)教学质量,加强对实验(训)的考核,成绩评定采取上课抽检、平时抽查、课后考试或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各实验(训)室可根据以上要求,制定适合本课程的实验(训)课考试或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实验(训)教学质量管理及监控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是实验(训)教学管理的主体。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对教学过程的管理和教学质量的检查监控,及时总结经验,积极推进实验(训)课程教学体系、内容、方法和手段的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实验(训)教学的质量评估标准,进行实验(训)教学评估。学校将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实验(训)教学质量进行检查,按照有关教学质量评估的要求,结合学生的评价,对实验(训)教学作出综合评估,并由检查人员对评估果提出意见和建议。考核成绩按“优秀”“合格”“不合格”评定。  

第二十四条 实训中心将结合实验(训)教学改革建设的实际,加强对实验(训)教学过程和实验(训)教学质量的检查监控,并会同各院及时解决实验(训)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各院应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究实验(训)教学改革,加快实验(训)课程建设步伐。

其它

第二十六条 对指导实验(训)教学的教师及专职技术人员的业务考核,主要以工作态度、实验(训)理论、实验(训)技能、实验(训)水平、教研成果和工作成绩等为依据。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关注微信号

©版权所有: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大学

广州校区:广州市广从九路1038号滨海校区:茂名市高地智慧城慧城三街8号

粤ICP备20000181号-1 网站技术支持:品牌运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