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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训(验)教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1-18人浏览:


实训(验)教学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教学环节之一,开设实训(验)课程,通过“教中做、做中教、做中学”的过程,培养实践动手能力、加强生产技能锻炼、养成刻苦耐劳精神和磨砺面对困难坚韧不拔的意志。为了加强实训(验)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实训(验)教学的计划管理

第一条  二级学院应组织教师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选定或编制出实训(验)教学的教学基本文件,含本专业实践项目一览表、实践教学大纲、教材、指导书和、实践教学授课计划。

第二条  实训(验)教学必须严格按学期实践教学授课计划计划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变更实训(验)内容,应向二级学院主管实训教学副院长提出变更申请,经实训中心审批后执行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条  所有实训(验)教学都应有相应的实训(验)教材或实训(验)指导书。

第四条  实训(验)授课计划是落实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安排实训(验)内容、教学方式、教学进度以及进行课程考核等的环节的具体实施计划,同时也是编制申购低值消耗材料、易耗品和仪器设备计划、资金分配、考核投资效益、统计上报实训(验)教学数据的依据。凡有实训(验)教学任务的教师,必须按课程教学大纲编写实训(验)教学授课计划,并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填写好后由各院保管。对已排定的课表,任何人不得私自改动。

第五条  二级学院应按教学基本文件规定的内容、学时和要求,开出全部必做实训(验)。

第六条  二级学院主管实训教学副院长将实训(验)教学任务落实到实训(验)室和任课教师,跨系的教学任务应在实训开出前三个月递交实训中心,由实训中心和跨系商议安排。实训(验)室应根据本院教学条件和任务合理安排教学进程,落实指导人员,做好教学准备。确保实践教学顺利开出。

第七条  各实训(验)室要按实训(验)教学授课计划进行准备和开设实训(验)。

第八条  因本院教学条件限制,暂时不能开出的实训(验),需要到其他学校或单位进行时,可由院自行联系,报实训中心呈学校批准。

实训(验)教学的过程管理

第九条  所有实训(验)课的教材或指导书,应在开学时发给学生。

第十条  实训(验)人员在上课前要根据教学大纲对实训(验)教学的要求,准备好仪器设备和材料,保证实训(验)按时开出。

第十一条  实训(验)指导教师课前必须认真备课并进行预演,根据情况确定方案,做好准备工作,落实安全措施,保证教学达到预期的目的。

第十二条  实训(验)过程中,指导教师应巡回指导,认真记录学生的现场操作情况,要求学生操作标准、动作规范,符合安全规则,严禁违章操作。对学生在实训(验)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应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十三条  实训(验)结束后,要求学生动手认真清理实验训练现场,并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写出实训(验)报告,教师应当认真批改。

实训(验)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十四条  实训(验)课的成绩评定应根据预习、实训(验)态度、实际操作、动手能力、实训(验)记录、实训(验)结果、实训(验)报告等方面情况综合进行。

第十五条  不进行期末考试的实训(验)课以平时实训(验)的平均成绩作为总评成绩;进行期末考试的实训(验)课在最后评定总成绩时,成绩作为总评成绩;进行期末考试的实训(验)课在最后评定总成绩时,平时成绩占70%。

第十六条  实训(验)成绩评定采用五级记分法,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

第十七条  实训(验)课是学生的必修课,不得免修。对课程实训(验)教学环节考试或考查不及格的学生,取消其参加该课程的理论课考试的资格,必须补考;独立设置的实训(验)课程的考核要求同理论课程。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实训(验)课成绩评为不及格。

(一)缺交实训(验)报告的次数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实训(验)报告总数三分之一。

(二)单独设课的实训(验)缺课达三分之一以上。

(三)非单独设课的实训(验)缺课达三次以上。

第十九条  学生因请假缺做的实训(验)或因实训(验)结果不符合要求需补做、重做的,可按材料成本价收取材料消耗费。学生因公经批准缺做的实训(验),可安排补做。

第二十条  为保证实训(验)教学质量,加强对实训(验)的考核,成绩评定采取上课抽检、平时抽查、课后考试或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各实训(验)室可根据以上要求,制定适合本课程的实训(验)课考试或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实训(验)教学质量管理及监控

第二十二条  各院是实训(验)教学管理的主体。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对教学过程的管理和教学质量的检查监控,及时总结经验,积极推进实训(验)课程教学体系、内容、方法和手段的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实训(验)教学的质量评估标准,进行实训(验)教学评估。学校将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实训(验)教学质量进行检查,按照有关教学质量评估的要求,结合学生的评价,对实训(验)教学作出综合评估,并由检查人员对评估果提出意见和建议。考核成绩按“优秀”“合格” “不合格”评定。

第二十三条  实训中心将结合实训(验)教学改革建设的实际,加强对实训(验)教学过程和实训(验)教学质量的检查监控,并会同各院及时解决实训(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各院应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究实训(验)教学改革,加快实训(验)课程建设步伐。

其  它

第二十五条  对指导实训(验)教学的教师及专职技术人员的业务考核,主要以工作态度、实训(验)理论、实训(验)技能、实训(验)水平、教研成果和工作成绩等为依据。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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