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大学

医疗保险

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就医指南

信息发布者:程敏 摄影者: 发布时间:2015-09-10 浏览量:

 

(大中专院校学生篇)

(2015年度第一版)

前言:

2015年1月1日起,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合并,并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本指南适用于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以下统称大中专参保学生),包括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及科研院所等院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一、医疗保险凭证

广州市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与医疗保险卡(以下简称医保卡)均可作为参保人员就医、办理医保有关业务的凭证,统称医疗保险凭证。

(一)领卡后的注意事项

核对社保卡或医保卡及存折上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如信息有误,请尽快按规定到相应的经办机构办理变更。

(二)社保卡或医保卡的使用

1.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就医登记时必须出示社保卡或医保卡,在其出示有效医疗保险凭证前,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参保人自行承担。

急诊入院或者由于意识不清等情况不能当场出示的,应当在入院3日内补办示证手续。

备注:参保人员符合国家、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办理门诊产检登记或分娩、终止妊娠住院登记时,须出示有效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2.社保卡或医保卡挂失

社保卡挂失、补卡等相关业务,可到社会保障(市民)卡中心服务网点办理(详情可查询社保卡服务网站http://card.gz.gov.cn,或参阅《广州市社会保障卡使用手册》)。

医保卡挂失、密码挂失、损坏卡重制等相关业务,到相应医保服务银行广州市区内相应协议银行任一营业网点办理。15个工作日后在同一网点凭《挂失申请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新卡;因变更个人参保资料的重制卡业务,应先变更资料后,再到制卡银行任一网点办理重制卡业务。

社保卡或医保卡遗失或重制期间,可暂凭挂失证明或重制卡回执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就医。

3.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不建立个人医疗账户,没有个人账户资金划入社保卡或医保卡。

4. 参保人不得将本人的医保凭证借给他人或冒用他人的医保凭证办理医保就医记账或费用报销。

5.医保服务银行服务电话。光大银行:38731553、38730437;农业银行:87611191、83058224;广州银行:4008396699;广发银行:82621611;中国银行:95566;交通银行:95559;工商银行:95588;建设银行:95533。

社保卡服务电话:12343。

6.特别提示:

2015年6月30日前(含6月30日),大中专参保学生因非本人原因未及时领取到社保卡或医保卡,可使用有效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来往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作为临时就医凭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领取到社保卡或医保卡后,临时就医凭证不再适用,须使用社保卡或医保卡就医。

二、就医流程

三、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标准

大中专参保学生可按规定享受普通门诊(含急诊,下同)、住院、门诊指定慢性病、门诊特定项目、指定单病种以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待遇。

(一)普通门诊待遇标准

方式一:

自主选择本校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学校选定医疗机构)为本校学生提供普通门诊医疗服务,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的大中专院校,其参保学生按以下方式享受普通门诊待遇:

学校选定医疗机构按照普通门诊药品目录及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为大中专参保学生提供普通门诊医疗服务。大中专参保学生在学校选定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普通门诊专项资金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90% ;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普通门诊专项资金的支付比例由大中专院校自行确定。

大中专参保学生因毕业、退学等情况的,可到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普通门诊选定医疗机构手续后,按规定到其选定医疗机构享受相应的普通门诊待遇。

方式二:

其他大中专参保学生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就诊,发生的属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以下规定支付: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年度最高

支付限额

基层选定

医疗机构

其他选定医疗机构

和指定专科医疗机构

80%

40%(直接就医)

1000元/人

50%(经基层选定医疗机构转诊)

1.普通门诊选点流程

大中专参保学生应选择1家基层医疗机构及1家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普通门诊就医的选定医疗机构。在指定的专科医疗机构进行相应专科门诊就医不受选点限制。

大中专参保学生在选择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普通门诊专科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前,须先选择1家基层医疗机构作为其普通门诊就医的选定医疗机构。

大中专参保学生凭医保就医凭证及有效身份证件办理选点确认手续时,由定点医疗机构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上为参保人办理选点登记,并在门诊病历上书面注明该医疗机构为其选定医疗机构。

2. 普通门诊改点流程

在一个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大中专参保学生未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普通门诊记账医疗费用,需变更选定定点医疗机构的,可到将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医保二级经办机构办理定点医疗机构改点并由参保人员签字确认。

大中专参保学生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成功就医结算1次后,在1个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原则上不予变更选定医疗机构。但如大中专参保学生发生户口迁移、居住地变化、学籍改变、转学升学或者因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变化等情形需变更选定定点医疗机构的,可到医保二级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并由参保人员签字确认。

选点变更即时生效,大中专参保学生可按规定在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二)门诊指定慢性病待遇标准

目前,广州市门诊指定慢性病病种有以下16种:高血压病、冠心病、糖尿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帕金森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Ⅲ级以上)、心脏瓣膜替换手术后抗凝治疗、癫痫、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阿尔茨海默氏病、情感性精神病(躁狂发作、抑郁发作及双相障碍)。

大中专参保学生患有上述门诊指定慢性病的,须经具备诊断资格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登记后,可在具备治疗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相应专科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费,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如下:

定点医疗机构

类别

统筹基金

支付比例

统筹基金

最高支付限额

备注

基层医疗机构

70%

50元/病种·月,

不滚存,不累计

参保人员最多可选择其中3个病种享受医保待遇

其他医疗机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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