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大学

规章制度

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大学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信息发布者:魏雪 摄影者: 发布时间:2023-05-31 浏览量:

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如有变动,以教育部当年公布的奖励标准为准)。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三)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具备申请资格;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 2 年起才具备申请资格;

(四)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 10%。若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 10%,但均位于前 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

(五)在校期间无旷课、迟到、早退,无违纪处分记录。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五条 学校奖助学贷款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学校奖助学贷款中心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拟定国家奖学金二级学院(以下简称院)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发出评审通知。

第六条 各学院接到学校评审通知后,即开始组织本院学生申报和进行初评工作。申请和审批时间安排如下:

(一)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二)在符合基本申请条件人选中,各二级学院确定推荐名单,并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推荐名单给学校奖助学贷款中心。

第七条 学校奖助学贷款中心汇总各学院推荐名单,并将我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奖助学贷款中心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统一审核、汇总报教育部审批。

第四章  评审要求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按国家规定条件评选,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从景大教育奖学金学校特等奖学金获得者中产生。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在上级部门批复获奖学生名单及奖学专项资金到校后7个工作日内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二条 各级组织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做到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奖助学贷款中心负责解释。



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如有变动,以教育部当年公布的奖励标准为准)。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具备申请资格;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 2 年起才具备申请资格;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按国家规定条件评选,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从学校等及其以上奖学金获得者中产生,不足部分从等奖学金分高者评选产生。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申请者须持有家庭所在地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对于家庭情况,学生本人必须如实上报,如发现弄虚作假,则取消参评资格或追回其全部资助金额,并给予相应处分);

(六)在校期间无旷课、迟到、早退,无违纪处分记录。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五条 学校奖助学贷款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学校奖助学贷款中心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拟定国家励志奖学金二级学院(以下简称院)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发出评审通知。

第六条 各学院接到学校评审通知后,即开始组织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报和进行初评工作。申请和审批时间如下:

(一)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二)在符合基本申请条件的人选中,各二级学院确定推荐名单,并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推荐名单给学校奖助学贷款中心。

第七条 学校奖助学贷款中心汇总各二级学院推荐名单,并提出我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批复。

第四章  评审要求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从学校二等及其以上奖学金获得者中产生,不足部分从三等奖学金分高者评选产生。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在上级部门批复获奖学生名单及奖学专项资金到校后7个工作日内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二条 各级组织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做到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奖助学贷款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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