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大学

实训(验)室仪器设备(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1-18人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实训(验)室建设过程管理,提高实训(验)室仪器设备(设施)经费投入的综合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验收是实训(验)室建设过程的一个关键环节,是合同履约质量的检验。各单位应积极维护学院利益,切实把好验收关。

第三条 凡使用学校经费进行采购的仪器设备和配套建设的相关设施,都必须进行验收,且经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和报帐。


第二章 验收的方式和依据


第四条 验收方法分为自行验收和监督验收。

(一)自行验收。指各学院组织3人以上验收小组与供应商一起进行验收。单价3万元以下(含3万元)或批量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仪器设备(设施)验收采用此方式。

(二)监督验收。指学校后勤、使用者、供应商、验收专家(或系领导和专业教师)和实训中心管理人员组成五方验收小组共同参与验收。单价3万元以上或批量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设施)验收采用此方式。贵重仪器设备(设施)的验收要聘请校外验收专家。

第五条  验收依据签订的《仪器设备采购合同》或《施工协议书》(含补充合同,以下统称合同)和招投标材料、《仪器设备(设施)申购单》(以下简称《申购单》)、产品说明书等进行。


第三章 验收的条件和内容


第六条 各单位的使用者在购置的仪器设备(设施)到货前应主动关注采购进度,做好货到前准备工作,包括拟定验收方案、提供安装、调试、测试和使用所必需的条件(包括场地、环境、安全条件及验收所需的工具、仪器和试剂耗材等) 。

第七条 购置的仪器设备(设施)到货后应在充分做好验收前准备工作,试运行或试用合格后的基础上提出验收申请,在验收条件不具备时不执行验收。

第八条 验收内容包括数量验收和技术质量验收。

(一)数量验收指对合同、到货清单和实物三者进行数量、型号等核对,检查三者是否相符。检查外包装是否完好,拆箱后仪器设备(设施)的外观有无破损,合格证、说明书、保修单等是否齐备。

(二)仪器设备技术质量验收指通过直观、通电等运行调试(包括功能调试、技术指标调试、整机统调等)和仪器检测等方法,检查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技术质量以及提供的人员培训等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

(三)实训(验)室相关设施技术质量验收按合同的质量标准进行。


第四章 验收程序


第九条 自行验收程序:由各单位使用者自行验收,即对仪器设备(设施)进行开箱清点、安装调试和试运行。验收结果填写《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大学仪器设备验收报告表》(以下简称《设备验收表》,见附件一)或《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大学实训(验)室建设相关设施验收报告表》(以下简称《设施验收表》,见附件二)。

第十条 仪器设备监督验收程序:

(一)仪器设备接货。接货人员或提运人员首先应对其包装、外观、标牌或有关标记进行严格检查,确保不致收错或提错,如果外包装有破损或污渍,应查明原因,严重的应拒收或缓提,并进行拍照,取得作为分清责任、办理有关索赔或退货、换货手续的必要证据。

(二)开箱验收。在货物外包装完好、数量与合同相符的情况下,设备采购人员应会同供货商、使用单位管理人员,依照交货单对照订货合同开箱验收,逐一清点、查验,装箱单应与合同所列货物完全一致,如发现短缺、错发、损伤、锈蚀、使用过的迹象等问题,要作好记录,保留所有包装材料,及时向供应商办理退换、索赔手续。大型仪器验收时,要做好开箱验收过程的记录。

(三)功能验收。在确认到货仪器设备外观良好,品名、型号规格等与合同相符的情况下,使用单位应组织技术责任人、供货商对仪器设备的功能、技术指标、参数进行逐一调试,务求达到仪器设备规定的全部功能、技术指标,如有不符,应作好详细记录,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如属仪器质量问题,应迅速向供货商办理退换、索赔等手续。

(四)指标考核。仪器设备的功能及技术指标不仅应完全符合合同要求,还应考核其可靠性,考核测试结果的重现性和稳定性。

(五)验收申请。安装调试完毕、运行正常和完成使用技术培训等工作后,由供货商向使用单位提出书面验收申请,使用单位和实训中心同意后,由学院后勤资产部组织监督验收工作。

(六)填写验收报告表。如果仪器设备经过验收考核,其功能、性能均能达到合同规定(或仪器说明书规定)的各项指标要求,使用单位应填写《设备验收表》,验收报告中要按仪器设备厂牌上标明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等信息逐一填写。《设备验收表》表一式四份,一份交学院后勤资产部作为固定资产报增的凭证,一份交实训中心存档,一份作报账凭证,一份交供应商作质保金提取凭证。

第十一条 实训(验)室配套设施监督验收程序:实训室建设项目配套设施的验收程序参照第十条进行。如果其设施的各项技术指标均能达到合同规定的各项指标要求,使用单位应填写《设施验收表》。《设施验收表》要按规定项目逐一填写,一式四份,一份交学院后勤资产部作为固定资产报增的凭证,,一份交实训中心存档,一份作报账凭证,一份交供应商作质保金提取凭证。

第五章 验收期限、结果和异常处理

第十二条 国内采购的仪器设备(设施)原则上运行正常、各项技术指标达到质量要求和供货商兑现完成合同相关全部服务后方可实施验收(另有约定的除外);境外采购的仪器设备(设施)应在索赔期内(即货物到港起90天)且完全符合以上合同承诺后完成验收。如不能如期验收的,各单位应提交报告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购置的仪器设备(设施)在验收时如发现与合同要求不相符时:

(一)仪器设备(设施)或配件数量缺少、技术资料不齐全,各单位使用者应做好点收记录,仪器设备(设施)如有破损应对其进行拍照存档,并请供应商、外贸代理公司签字确认,确定补充供货的时间。属于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设施),应及时报告实训中心,共同做好善后手续。

(二)仪器设备(设施)的名称、型号与合同要求不符的,各单位应予拒收,并要求供应商按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设施)。

(三)仪器设备(设施)的达不到技术指标要求的,应及时与供应商沟通,并要求供应商提供再次调试、测试的技术支持和协助。再次调试、测试后,技术指标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予退货或提出其它措施予以解决,并及时报实训中心处理。对于不影响使用并决定不退货的,要及时就补偿形式、金额及其他有变动的条款与供应商商定。

第十四条 验收结果为:验收合格或验收不合格。

第十五条 验收未通过时,应视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一)验收不合格时需要作出限期整改或退货的处理。

(二)限期整改仍不能完全合格时,按本章第十三条第三款执行,商定结果提交实训中心报学院领导审批,并在验收结果中注明该供应商有违约情节。


第五章 责  任


第十六条 凡因工作失误影响验收工作进度而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当事者的责任。因把关不严或不按时验收导致超过索赔期而给学校利益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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