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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异地转入?

信息发布者: 摄影者: 发布时间:2017-11-15 浏览量:

如何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异地转入?

      

    跨省转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规定,现在省社保局参保的且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将原在省外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省社保局: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

2)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最后一个缴费年限在社保局10年。

4)户籍地为广东省户籍的(最后参保地在外省且当地缴费满10年或以上的除外)。

社保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的流程具体如下:

    一、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并按规定提供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原参保地社保机构与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核对缴费信息后,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并告知转移接续条件。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告知欠费情况并提醒其及时补缴。

    二、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社保局提出跨省转入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一份)

    2.《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

    3.参保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参保人户口本首页与本人附页复印件;

    4.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提供调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属于流动就业的,提供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三、社保局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将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通过邮寄及全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信息交换的方式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

四、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1.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2.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3.将《信息表》通过邮寄或全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信息交换的方式传送给社保局

4.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五、社保局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1、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

2、若《信息表》信息无误,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3、若《信息表》信息有误,将出具《协办函》告知原参保地社保机构,要求对方社保机构应按规定,修正《信息表》。

4、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

    省内转入

    根据《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6号)有关规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现在省社保局参保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最后参保地属省社保局的参保人员,可以申请将省内异地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省社保局。具体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转出地”)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并对参保人员的缴费按规定进行处理:

1.暂停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参保人员若有缴费欠费,需在转出地社保机构将欠费进行补缴或注销处理。

3.参保人若符合核定视同缴费年限条件的,需在转出地社保机构核定视同缴费年限并建账后再办理转出。

    二、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社保局提出省内转入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一份),如参保人属于“在业”状态的,《申请书》须由个人签名和加盖单位公章,所提供的复印件均需用A4纸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和“与原件相符”签注。

    2.《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

    3.参保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 转入基金与省直缴费有重复的,还须提供以下资料:《转入重复缴费退款申请表》(本人签名和加盖单位公章);参保人在四大国有银行开设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需说明银行卡的开户银行支行名称)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社保局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将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通过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传送给转出地社保机构。

    四、转出地社保机构在接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1.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通过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传送给社保局

    2.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3.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五、社保局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1.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

2.若《信息表》信息无误,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3.若《信息表》信息有误,将拒绝《信息表》,并告知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拒绝原因,要求对方社保机构按规定,修正《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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