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关系转入办事指南
办理对象
省直参保单位、个人
办理条件
按规定通过组织办理了正式调动手续,或在异地有参保且符合转入条件的,可将基金转入省社保局。
(一)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
现在省社保局参保的且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将原在省外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省社保局: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
2、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最后一个缴费年限在我局满10年。
4、户籍地为广东省户籍的(最后参保地在外省且当地缴费满10年或以上的除外)。
(二)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入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现在省社保局参保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最后参保地属省社保局的参保人员,可以申请将省内异地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省社保局。
所需材料
(一)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一份);
2、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
3、参保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或参保人户口本首页与本人附页复印件;
4、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提供调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属于流动就业的,提供本人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二)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入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申请书》(一式一份);
2、参保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提供调动证明复印件。
4、原参保地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原件。
注:办理省内转入业务时,如参保人办理业务时属于“在业”状态的,《申请书》须由个人签名和加盖单位公章,所提供的复印件均需用A4纸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和“与原件相符”签注。
窗口办理流程
经办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审核转入条件。
(一)对符合转入条件的跨省转入业务,当场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交参保人自行转送或通过邮寄方式寄送至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我局在收到转出地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45个工作日完成转移接续工作。
(二)对符合转入条件的省内转入业务,由社保经办机构全程通过全省电子化操作平台交换数据,完成转移接续工作(45个工作日)。申请人可登录省社保局网站查询业务办理情况。
网上办理流程
非网办业务
办理时限说明
符合条件后45个工作日
办事窗口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服务大厅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3:30-17:00(法定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停止对外办理业务)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路168号
联系电话:政策咨询电话:12333;业务查询电话:020-38818688
交通指引:地铁一号线、三号线“广州东站”F出口;公交车“广州火车东站”。
收费标准
无
常见问题解答
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6号)、《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备注
(一)转入基金与省直缴费有重复的,同时应办理重复缴费退款手续。提供以下资料:《转入重复缴费退款申请表》(本人签名和加盖单位公章);参保人在四大国有银行开设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需说明银行卡的开户银行支行名称)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办理省内转入的参保人符合核定视同缴费年限条件的,需在转出地核定视同缴费年限并建账后再办理转入。
编号: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姓名 | 性别 | 公民身份证号码 | |||||||||||||||||||||
原个人编号 | 户籍所在地 | ||||||||||||||||||||||
原参保所在地区名称 | 原参保地社保机构行政区划代码 | ||||||||||||||||||||||
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名称 | 原参保地社保机构联系电话 | ||||||||||||||||||||||
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地址 | 原参保地社保机构邮政编码 |
参保单位(章): 申请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本人 ,身份证号码: ,于 年 月至 年 月在 市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于 年 月起在广东省社保局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现申请将 年 月前的养老保险关系从
转到广东省社保局,请予以审定。
参保单位(公章):
申 请 人(签名):
联 系 电 话:
年 月 日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制
申报人 |
申报单位(申报人)签名: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 |
重复缴费人信息 | 基本信息 |
姓 名: 身份证号: 单位代码: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
银行信息 | 开户行名称: 开户行行号: 户 名: 账 号:
| |
重复缴费人选择确认 |
本人同意将以下重复缴费退回以上银行账号:
□重复缴费时段的转出地缴费部分 □重复缴费时段的转入地缴费部分
签名: 年 月 日 |
受理人: 经办人: 审核人:
受理时间: 经办时间: 审核时间:
社会保险关系转出办事指南
办理对象
省直参保个人
办理条件
职工调离省直社会保险统筹单位的,可凭省社保局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转入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所需材料
(一)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所需材料
参保人可登录省社保局网站自助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需在业务大厅申请出具的,需准备以下材料:
1、参保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参保人签名确认的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时需提供);
3、被委托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时需提供)。
(二)递交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所需材料
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分省内、跨省两种)。
窗口办理流程
(一)单位先为该职工在地税部门办理减员手续,减员次日之后再到省社保局申请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交申请人到转入地社保机构申请转入。
(二)办理省内转出的,经办人员接收到省内转移平台传送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符合条件的将在15个工作日(不包含审核历史信息所需工作日)内办理转出手续,不符合条件的通过平台进行拒绝,告知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传送;办理省外转出的,经办人员接收到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将当场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三)省内转出办理完毕,《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通过省内转移平台上传;跨省转出办理完毕,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邮寄给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
(四)申办人可以在办理转出的30个工作日后到转入地查询到账及处理结果的情况。
网上办理流程
单位先为该职工在地税部门办理减员手续,减员次日之后登入省社保局网上业务经办系统,选择“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打印”,点击打印。
递交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需到窗口办理。
办理时限说明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办事窗口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服务大厅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3:30-17:00(法定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停止对外办理业务)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路168号
联系电话:政策咨询电话:12333;业务查询电话:020-38818688
交通指引:地铁一号线、三号线“广州东站”F出口;公交车“广州火车东站”。
收费标准
无
常见问题解答
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6号)、《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备注
(一)职工在省直统筹范围内调动,不需要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只需转出单位申办停保,转入单位于该职工停保的次月在地税部门申办增员即可。
(二)单位申报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出业务前,须检查有无欠缴社保费,如有欠费,须先结清所有欠费后才予申请转出业务。
(三)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的人员,如转出时尚未核定历史信息,需根据《审核历史信息办事指南》的要求提供核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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