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学院各部门管理班子及其成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加强对部门班子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根据《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关于选聘科处级党政及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考核工作,是指学院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部门班子及其成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所进行的考察、核实、评价,并以此作为加强对部门管理班子的管理及其成员的聘用、奖惩的依据。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
(二)注重实绩原则;
(三)群众公认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考核学院党政部门、共青团、工会和各系(部)管理班子及其成员。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五条 对部门管理班子及其成员的考核,包括平时考核、任职前、届中和届末考核。
第六条 平时考核是对部门管理班子及其成员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派人参加部门管理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年度总结工作会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 定期考核,考核按《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关于选聘科处级党政及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在任职前、届中和任期届满时进行考核。没有明确届期的,每年进行一次定期考核。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八条 部门管理班子考核内容:
(一)思想政治建设
包括理论学习、政治表现、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学院决议、决定、廉政建设等情况。
(二)领导能力
包括总揽部门工作全局、执行力、科学决策、求实创新、开拓进取和处理复杂问题等能力。
(三)工作实绩
重点考核发挥职能作用,完成目标管理和各项工作任务的情况等。
第九条 部门管理班子考核内容:
(一)思想政治素质
品德素养和思想水平。能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学以致用、勇于改革、作风正派、坚持原则、严守纪律、坚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组织领导能力
1.贯彻执行学院决议、决定的能力;
2.解决实际问题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3.驾驭本部门工作全局,推进部门改革和建设的能力;
4.知人善任、团结群众,调动群众积极性的能力;
5.组织协调、科学决策、开拓创新的能力。
(三)工作作风
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管理班子团结,发扬民主,虚心听取不同意见,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求真务实的情况;勇于改革,敢于负责,坚持原则,严格管理,严谨细致,勤奋敬业的情况。
(四)工作实绩
在完成任期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所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具体作用以及所取得的绩效等。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条 期考核(指任职前、届中和届末考检)的基本程序:
(一)考核准备;
(二)述职;
(三)民主测评;
(四)个别谈话;
(五)调查核实;
(六)撰写考核材料;
(七)综合分析,评定考核结果;
(八)反馈。
第十一条 述职
1.召开述职会议,进行考核动员。
2.部门管理班子主要负责人代表管理班子述职,同时作个人的述职报告,管理班子其他成员作本人的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根据考核内容实事求是地汇报管理班子或个人情况,不扩大成绩,不隐瞒缺点或错误,事实清楚,简明扼要。
第十二条 参加述职会议的人员
参加述职会议的人员由院董领导、考核组成员、学院各部门教职工代表,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组成。
第十三条 民主测评包括民意测验和民主评议
民意测验是根据考核内容列出评价项目和评价等次,由参加民意测验的人员填写评价意见。民意测验表由考核组回收,并对不同层次人员填写的民意测验票分别进行统计。参加民意测验人员的范围与参加述职会议人员范围基本一致。
民主评议由考核组主持,采取召开小型座谈会或书面评议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个别谈话:选择了解情况的人员,并注意代表性,具体人选由考核组确定,一般包括:
(一)考核对象所在部门的其他同级部门骨干;
(二)考核对象所分管的下级单位、部门工作人员代表;
(三)考核对象本人;
(四)其他熟悉和了解情况的人员。
个别谈话时,考核组由三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做好谈话记录。
第十五条 考核组根据需要可采取下列方法调查核实考核对象有关情况:
(一)查阅资料。查阅考核对象的人事档案材料、年度工作总结、主持召开的部门会议记录、民主生活会记录、学习记录、培训记录、主持制定部门工作文稿、讲话稿、发表的文章及研究成果等。
(二)采集核实有关数据。从有关业务部门采集、核实有关考核对象任期目标完成情况工作实绩的数据。
(三)实地考察。通过现场察看、访问群众,了解、印证和核实考核对象某一方面的工作情况。
(四)专项调查。对一些群众反映大、情况比较复杂或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由考核组进行专项调查,写出专题报告。
第十六条 考核组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写出考核材料,向院董领导报告考核情况。
第十七条 部门管理班子考核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考核工作的简要情况和部门管理班子的基本情况;
(二)考核情况,包括部门管理领导班子取得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三)民意测验和民主评议的情况;
(四)考核组的评价和建议,包括对部门管理班子的总体评价,调整部门管理班子和加强管理班子建设的建议。
第十八条 部门管理班子成员考核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考核情况。包括优点和取得的成绩、存在的不足、问题,要实事求是地反映干部的情况;
(二)民意测验和民主评议的情况;
(三)考核组对评定等次的建议。
第十九条 评定考核结果由考核组提出意见,院董领导决定。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正式通知考核对象,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若有异议,可以向院董会提出申诉。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评定和运用
第二十一条 定期考核时,对部门管理班子的整体评价及其成员考核结果的评定,采取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价工作实绩进行定量分析,把握好个人与集体、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显绩与潜绩的关系。
第二十二条 对部门管理班子的考核作出整体评价,并提出加强部门管理班子建设的具体建议。对存在问题应督促其进行整改,问题严重的应责令整顿,限期改进,必要时采取组织措施予以调整。
第二十三条 部门管理班子成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二十四条 评定部门管理班子成员的考核结果以民意测评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部门管理班子成员经考核全部项目达到下列标准者,评定为优秀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组织领导能力强;
(三)密切联系群众,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光明磊落、以身作则。
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民意测评称职以上的得票率要达到考核规定的标准90%以上,其中优秀票在45%以上。
第二十六条 部门管理班子成员经考核多数项目符合下列标准者,评定为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组织领导能力较强;
(三) 联系群众,工作作风较好;
(四)工作实绩比较突出;
(五)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评定为称职等次的,民意测评称职以上得票率要达到考核规定的标准80%以上。
第二十七条 部门管理班子成员经考核多数项目符合下列情况者,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组织领导能力较弱;
(三)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某些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但工作实绩不突出;
(五)能基本胜任现职工作,但离岗位要求还有相当差距。
民意测评基本称职以上得票超过考核规定标准65%以上的,一般评定为基本称职。
第二十八条 部门管理班子成员经考核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评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
(二)组织领导能力差,不能胜任现职领导岗位;
(三)在管理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或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
(四)有以权谋私行为,存在不廉洁问题;
(五)工作不负责任,给工作造成较大损失;
(六)未能按期完成工作目标,工作实绩差。
民意测评不称职票得票超过考核规定标准60%以上的,一般评为不称职。
第二十九条 考核结果作为部门管理班子成员选拔聘任、职务升降、奖惩、培训、调整级别和工资等的重要依据。
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称职的成员作为选拔担任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优先人选。
第三十条 部门管理班子成员在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称职、等次的,按有关规定晋升级别和工资。
第三十一条 部门管理班子成员在考核中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的,视情况对其提出诫勉,限期改进或调整其领导职务。
第三十二条 部门管理班子成员在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应及时作出如下处理:
(一)免聘现任职务;
(二)责令辞去现任职务;
(三)降职;
(四)情况严重的按聘用合同相关条款处理。
第三十三条 考核意见反馈后,部门管理班子应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研究整改措施,并向学院报告。同时将有关内容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三十四条 考核工作结束后,部门管理班子成员综合评价材料存入个人档案。
第三十五条 考核中如发现部门管理班子成员中有违纪问题的,视情况另作查处。
第六章 考核的组织机构
第三十六条 考核组织成员由学院院董会和党委研究决定。
第三十七条 考核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公道正派;
(二)熟悉或了解人事工作;
(三)具有胜任考核工作所需要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知识;
(四)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考核组组长由院领导担任。
第七章 考核的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考核人员要认真履行考核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要全面、准确、细致地了解和客观公正地反映考核对象的情况。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考核人员和考核组组长要在考核材料上签名,对考核材料和考核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九条 考核对象要正确对待组织考核,如实汇报工作和思想,客观反映有关情况。
第四十条 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客观、负责地向考核组提供真实情况和数据。
第四十一条 在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员和考核对象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凭个人好恶了解或反映情况;
(二)不准借考核之机谋取私利;
(三)不准泄露考核机密;
(四)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五)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六)不准设置障碍、干扰或妨碍考核工作;
(七)不准弄虚作假、向考核组提供虚假数据;
(八)不准对反映其问题的人打击报复。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纪律处分。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宣布考核无效。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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