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大学

政策制度

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 行政管理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

信息发布者: 摄影者: 发布时间:2017-11-06 浏览量:

为加强学院的行政管理工作,提高全体教职工的工作责任心和工作质量,保障我校教育教学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现根据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及岗位工作规范要求,依据“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行政管理事故的认定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学院各机关行政处、室、办的工作人员,教辅部门的工作人员。

第二条  以上各机关行政、教辅部门人员,在履行岗位工作职责过程中,凡是因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岗位规范要求或因工作失误、失职、过错、过失而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的,均属行政管理事故认定范围。

二、行政管理事故的分级

重大责任事故为一级,较大责任事故为二级,一般责任事故为三级。

三、行政管理事故的划分与类型

第三条  凡是符合下列情况,对工作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事故责任级别为三级:

(一)没有按时上下班、值班(另有约定除外),不按时参加会议、学习、培训以及其它公共活动,使工作受到影响并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的;

(二)因事外出时,中层副职及以下工作人员没有向部门(单位)负责人请假报告,部门(单位)负责人没有向分管院领导请假报告,院级副职领导没有向院长请假报告,院长或党委书记没有向董事长请假报告的;

(三)事假、病假、出差、学习、培训等没有按学校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的;

(四)上班时间用餐、阅读与本职无关的书籍杂志、浏览与本职工作无关的网页、进行与本岗位无关的事情、擅自离岗或串岗、闲聊的;

(五)对上级依据工作任务要求作出的合理安排、提出的合理的建议或意见据不接受,且被证明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没有及时传达、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指示,或不理解上级指示精神又未能及时请示报告的;

(七)未按规定的时间上报(下发)各类资料、报表,或上报(下发)资料、报表发生遗漏、差错,需重新纠正或返工制作,耽误其他部门工作或学校整体工作;

(八)不服从工作安排,使工作不能按时完成或质量达不到要求;

(九)值班人员因脱岗,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未能及时到场,不能及时处理;

(十)因个人态度的原因造成学院经济损失1000元以下的;

(十一)玩忽职守,造成所管理的公、私财物受损或学院资产流失500元及以下的;

(十二)工作不负责任或计划不周,致使申购或印刷物品不能按经过批准的申报者提出的要求时间、数量和质量标准及时供应,所购买物品不适用、数量和质量不达标或造成积压浪费,无端消耗500元以内的;

(十三)因工作失职、失误、过错、过失造成学生一般伤害性事件或一般学生群体性不良事件发生的;

(十四)因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3000以下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五)没有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印制、上交(下发)工作计划、总结或其它报表、资料的,或印制、上交(下发)工作计划、总结或其它报表、资料发生遗落、差错,需要重新改正的;

(十六)没有及时将会议决定、领导指示、处理意见、文件批示等通知或下达相关部门、单位,所造成工作拖延、失误的;

(十七)因岗位工作失误或方法不当造成学生或家长集体联名投诉,出现该情况又未能及时处理解决,使严重影响扩大化的;

(十八)不依据学院制定的有关文件、不依据学院领导研究提出并签字确认的处理意见或批示,同时,又没有对被扣发或停发工资以及各类补贴、福利人员发出书面通知书,而擅自扣发或停发工资以及各类补贴、福利的;

(十九)根据我院《岗位工作考核》,其考评结果得分低于74分的;

(二十)其它违反我院工作职责、岗位职责规范要求,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况,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对学院利益损害较大,视为较严重的行政事故,事故责任级别为二级:

(一)由于自己态度的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完成工作,耽误整体部署的;

(二)办事敷衍搪塞,推诿责任,不能在规定时间及时发放工资或发放工资出错,不能为按时发放工资提供数据资料,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因个人失误或可预见但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而造成本人管理范围内的公物、材料数据、信息情报、工作档案遗失、丢失,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四)工作态度恶劣,刁难或粗暴待人,违反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工作时间吵架闹事,或利用职务之便与学生等人员发生不正当关系,或行为与教师职业道德要求不符合的;

(六)向上级汇报工作时,谎报成绩,隐瞒问题或歪曲事实,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滥用职权,不坚持原则,办事徇私情的;

(八)利用职权,对待不同意见者打击报复的;

(九)违反组织纪律,不按组织程序请示汇报,签发文件或合同出现责任失误,泄漏学院或工作秘密,使学院重大利益受到损害的;

(十)利用工作之便,向他人索贿或收受贿赂的;

(十一)组织大型活动,或代表学院外出开会、活动、竞赛等,因组织指挥不力,造成场面混乱,效果差的;

(十二)擅自离岗,违反工作程序造成突发事件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十三)因个人失职、失误、过错、过失,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造成学院经济损失1000~5000元的;

(十四)因个人态度的原因,造成学院经济损失1000~2000元的;

(十五)玩忽职守,擅离岗位,或不按工作规程操作造成所管理的公、私物受损、被偷、丢失或学院资产流失1000~5000元的;

(十六)工作不负责任或计划不周,致使申购和印刷品、图书、教材、设备等不能按经过批准的申报者提出的需求时间、数量和质量标准及时供应,所购买和印刷物品、图书、教材、设备等不适用,数量和质量不达标或造成积压浪费,无端损耗500~1000元以内的;

(十七)因工作失职、失误、过错、过失造成学生严重伤害事件或严重学生群体性不良事情发生的;

(十八)因决策失误,包括审批文件、签订合同违反程序,影响整体工作,造成学院经济损失3000~10000元以内和形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九)没有按年度或学期工作计划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没有完成本人工作岗位职责规定的任务与要求的;

(二十)因工作失误造成教学保障,如教学人员提供、教材供应、水电供应、教学场所提供、教学设备维修、环境卫生、工作用车、工资发放等不及时到位的;

(二十一)事故责任人的直接上级领导对该事故认定与处理不及时、或包庇、隐瞒事实和拖延不报的;

(二十二)对于可预见安全隐患但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而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二十三)重复出现两次相同类型的三级事故的;

(二十四)根据我院《岗位工作考核》,其考评结果得分低于60分的;

(二十五)其它违反我院工作职责、岗位职责规范要求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况,对工作构成严重影响,对学院利益损害十分严重,视为重大责任事故,事故责任级别为一级:

(一)因个人过错、过失,或其他违反违规行为,造成学院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大型活动,或代表学院外出开会、活动、竞赛等,因组织指挥不力,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

(三)因个人态度的原因造成学院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

(四)玩忽职守,擅离岗位,失职失误,造成所管理的公物受损或学院资产流失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五)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计划不周,致使申购物品不适用或积压浪费,无端损耗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六)因工作失职、失误、过错、过失造成学生重大伤害事件或重大学生群体性不良事件发生的;

(七)因决策失误,包括审批文件、签订合同违反程序,造成学院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和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因工作失误造成教学、实训保障不到位,引发群体恶性事件、造成重大影响的;

(九)因工程、建筑、设备、设施不足,或它们不符合安全生产质量和技术要求的,或资金和人员不及时到位的,或请示、报告审批不及时下达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十)违反了正常工作程序导致工作混乱、效率低下,越级报告或处理问题造成严重影响的;

(十一)在岗未能及时发现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安全隐患、影响校园稳定因素,或知晓突发事件发生而不及时到场、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在处理突发事件的过程擅自离开现场造成严重损害的;

(十二)没有依本办法对行政管理事故进行防范和监察,对认定和处理过程进行监督,对处理结果进行审核,并定期将监察、监督和审核结果报上级领导的;

(十三)重复出现两次相同类型的二级事故的;

(十四)其他违反我院工作职责、岗位职责规范要求,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四、行政管理事故的认定程序

第六条  教职工对各机关行政、教辅部门、后勤服务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当事人所在部门的领导、人事部门或学院办公室投诉。

第七条  一般三级行政管理事故的核定、确认,应由当事人所在部门(单位)负责,并将结果分别报学院办公室、人事部门和主管院领导;属中层管理干部的,由主管院领导负责并分别报学院办公室、人事部门备案。

第八条  属于二级和一级行政管理事故的核实、确认和处理,按照分层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

(一)一般工作人员由当事人所在部门(单位)负责,并将处理结果报人事部门和分管院领导核准,同时,报学院办公室备案;

(二)科级以及中层管理人员副职由人事部门与所在部门(单位)领导共同负责,并报分管院领导核准,同时,报学院办公室备案;

(三)中层管理正职人员或主持全面工作负责人由分管院领导负责,并将处理结果报人事部门和院长核准,同时报学院办公室备案;

(四)学院办公室负责依本办法对行政管理事故进行监察,对认定和处理过程进行监督,对处理结果进行审核,接受事故认定与处理结果的备案,并定期将监察、监督和审核结果报院长、党委领导和董事会领导。

五、行政管理事故的处理

第九条  属三级行政管理事故的处理:一般违纪违规没有造成严重影响的,由责任人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或主管院领导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责任人应在本部门会务上做口头检查,与此同时对主要责任人处以扣发当月绩效工资30%的处分。对凡造成经济损失的主要责任人按物品折旧率追加经济损失赔偿,经济赔偿额度为物品损失额的5%。

第十条  属二级行政管理事故:由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并在教职工大会上给予通报批评,同时,对主要责任人处以扣发当月绩效工资70%的处分。对凡造成经济损失的主要责任人按物品折旧率追加经济损失赔偿,经济赔偿额度为物品损失额的10%。

第十一条  属一级行政管理事故:应对责任人作下调工资级别或辞退处理,与此同时,对主要责任人处以扣发当月绩效工资100%的处分,对凡造成经济损失的主要责任人还应追加经济损失赔偿,经济赔偿额度为损失额的15%。对涉及其他经济法律责任的,由院长办公会议或董事会议研究提出进一步的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年度内出现两次三级事故的,人事部门应对其责任人发出《整改通知书》,综合考评不得评为优秀等级;年度内出现两次二级事故或三次三级事故的责任人,年终考评为不称职,对主要责任人予以调整岗位或作下调工资级别处理。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事故实行“谁在岗谁负责”的两级责任追究制度。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在岗追究的同时,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负责人,处以相当于事故直接责任人绩效处罚总数30%的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事故造成原因是属于工程、建筑、设备、设施不足,或它们不符合安全生产质量和技术要求的,或上级调拨资金和人员不及时到位的,或已提交上级的请示、报告审批下达不及时的,或属于不可抗拒力量的,或工作认真负责,履行了岗位职责要求,依然发生事故的,不属于本办法所列的个人责任。

第十五条  人事工资部门收到经确认的《行政管理事故责任认定与处理通知书》后,在每月15日发工资前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及时的经济扣罚,否则,可视为三级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  对重大或严重事故,造成恶劣影响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由董事会会议最后审定。

第十七条  行政管理事故责任分级认定终审后,应当有负责的相应部门发出《行政管理事故责任认定与处理通知书》并报学院办公室确认和备案,然后由学院发文,通报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对于行政管理事故认定与处理相关的资料进行整理,并且在当年度将其移交给人事部门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  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责任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行政管理事故责任认定与处理通知书》发出之日十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办公室提出申述。学院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其申述后十五个工作日时予以答复。

六、其它

第二十条  涉及到与教学或教学辅助工作相关的事故认定与处理的,原则上依据《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处理,但涉及本办法规定范围的,依据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生效执行。本办法与以前指定的相关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规相抵触的,应以国家有关法规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院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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