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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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制度
来源: 作者:继教中心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03日
继续教育中心 学生请假制度
一、学生因病或事不能上课,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并获批准,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
二、请假分病假、事假两种,病假须有学院医务所或医院证明,在外地时须由当地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事假需要有正当理由。
三、请假批准权限。
(一)请假在半天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批,报继续教育中心备案;
(二)请假在一天到两天的,由班主任签署意见,报继续教育中心审批并备案;
(三)请假在三天及以上的,由班主任签署意见,报继续教育中心审批后,由继续教育中心报主管学院领导审批,报继续教育中心备案;
(四) 学生在上课时间因特殊情况迟到、早退或中途外出,均需向任课老师口头报告原因,未经同意作旷课论处;
四、请假应由本人事先办理,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亲自办理,必须委托别人及时代办。假满后仍不能参加学习者,必须续假,续假仍需批准。请假期满或提前返校后,应向班主任报告,并到继续教育中心销假。
五、学生不履行请、销、续假手续,或虽请假而未获批准,或因特殊原因未及时请假,事后又不补办手续,均作旷课处理。
六、学生迟到、早退、旷课,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继续教育中心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