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教学工作的指导,进一步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及时发现、解决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有现车“全面育人、全员参与、全过程监督”的育人工作新局面,特制定我校听课制度。
一、听课人员
院级领导、教学督导、系(部)级领导、教务处及教学相关的处室领导、教研室主任、教师及其他教学管理人员。
二、 听课性质
(一)检查评估性听课:根据各种教学检查工作要求组织的听课,目的是检查了解某课程或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该性质的听课一般不通知任课教师;
(二)研究针对性听课:针对某门课程或某位教师进行的听课,目的是研究、改进、提高教学水平、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等;
(三)示范观摩性听课;针对具有鲜明教学特点的课程或教师进行的听课,目的是教师之间互相学习、研讨和取长补短,进一步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三、听课次数
(一)院级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其中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不少于6次;
(二)系(部)级领导、教务处及教学相关部门的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次;
(三)专业带头人、教研室主任一般每学期听课总数不少于15次;
(四)专职教学督导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20次;
(五)二级教学督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0次;
(六)专任教师每月听课不少于2次(包括公开课和观摩课等)
(七)其他教学管理人员根据自身实际听课,次数不限。
四、听课要求
(一)听课人员听课时,既可以选择理论教学环节,也可以选择实践教学环节;
(二)每次听课时间不少于1学时,听课人员至少提前5分钟进入教室或实训场所;
(三)听课人员需关注学生的学习态度,从侧面了解学生意见,对于听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意见;
(四)听课结束要及时与任课教师交流,点评时需用平和的语气加以阐述,切忌盛气凌人,并客观,负责任地反馈意见并认真填写《听课意见表》
(五)听课前一般不事先告知授课老师;
(六)对讲课差并存在严重问题的教师,由院督导室及时通报相关系(部),并报教务处和主管院长;
五、其他要求
各系(部)将听课记录表汇总,每学期第17周交教务处审核后交院办存档。
听课制度有利于提高教师,行政管理人员参与教学质量监控的积极性,从根本上提高我院教学质量,望相关人员认真参与听课,提高质量监控意识,将该项制度落实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