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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信息发布者: 摄影者: 发布时间: 2018-03-08 浏览量:

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
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肃教学纪律,加强对教学工作的规范管理,建立良好稳定的教学秩序,及时有效地处理教学及教学管理环节中的各种事故,强化教师、教学单位和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达到有章可循,有章必循,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和管理过程中,不遵循教学规律或违反学院有关的规章制度,对教学工作、管理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现象;教学差错是指在教学和管理过程中,违反学院有关规定,但影响面比较窄,未造成较大过失的现象。

第三条  本办法对以下人员适用:教师(含专职教师、兼职教师、聘用教师、临聘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学院内其他与教学有关的管理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学生的教学活动。

第五条  本办法所讲的教学事故、教学差错包含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两个方面。

第六条  根据对教学质量影响的大小程度,本办法把教学事故分为一级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和三级教学事故。

第二章  教学事故、教学差错分类与表现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教学差错

(一)教学类

1. 不按时上交教学大纲、实训大纲和授课计划表等教学基本文件或上课时不按照教学大纲或没有正当理由不按授课计划表的要求讲授,但尚不至于影响教学效果的。

2. 不论何种原因,讲课时出现错误、精神不集中或课堂教学组织不认真,讲述与教学无关的内容或闲谈,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3. 不按时上下课,上课迟到在3分钟以上5分钟以下,或提前下课在3分钟以上10分钟以内的。

4. 实训、实验课指导教师或实验员、实训员因不按有关规定做好实验准备工作而影响学生实训、实验的,或未按实验室、实训室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造成实验仪器设备损坏,影响实训、实验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但未造成意外事故的。

5. 教师上课携带的手机发出响声,上课接打电话的。

(二)管理类

1. 不按时或不按要求编制和上报教学任务通知书、教学工作表、教师工作安排表,影响教学安排的。

2. 由于个人的主观原因致使教室开门不正常,上下课铃声不正常或无铃声,课室、实训室、实验室停电、停水,影响正常教学工作但尚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3. 课程表、考试安排表、停调课通知等考虑不周到,或者未及时、准确送到学生班级、教师手中而造成停课、停考或冲突的。

4. 未按规定安排监考人员的。

5. 监考人员不服从安排或在监考期间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的。

6. 学院在安排提前考试时,未按规定把考试安排送教务处备案的。

7. 考核时,未经批准,擅自更改既定的考核时间、考场的。

8. 在学生学籍处理过程中,为学生说情的。

9. 由于主观原因,致使教学文件、教学资料、试卷在保管过程中遗失、破损的。

10. 正常工作时间,未经主管领导批准擅自离岗而影响教学工作的。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一)教学类

1. 不严格执行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随意减少课程学时,删减教学内容在1/4以内的。

2.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学校下达的教学任务的。

3. 无正当理由教师上课迟到5分钟以上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的。

4. 未经申请批准手续而擅自停课、调课或请他人代课达2学时的。

5. 按教学计划应有作业的课程,整个学期未布置作业;或布置了作业,但整个学期无一次批改;或整个学期无一次给学生答疑的。

6. 出错考题,导致学生不能正常答题的。

7. 监考教师缺席或迟到10分钟以上;监考教师不负责,导致考场纪律松懈;发现作弊不及时制止、处理的。

8. 考核结束后,监考人员和主考教师不认真清点试卷,漏收学生考卷或遗失学生试卷,造成学生无考试成绩的。

9. 在指导实训、实验或实习过程中,对学生放任自流、不按规定实施指导,或由于不负责任造成设备、仪器损坏、丢失,价值在1000元以上至2000元以下的,或对学生安全事项疏于组织指导,学生受一般人身伤害事故的。

10. 擅自向学生推销教材、参考书或辅导书的。

(二)管理类

1. 对本单位所发生的二级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的。

2. 因审查不认真,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明、证书等材料的。

3. 贻误退学等重大学籍处理时间或者错处理、漏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4. 因交试卷(A、B卷)不及时或者有误,或管理人员制卷有误,造成一门课程考试中缺试卷达20份以上的。

5. 未经学校教务处批准擅自给学生缓考或补考的。

6. 由于系(部)漏订、误订教材或教材科未及时采购,导致开课一周后仍缺供教材20%以上,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

7. 由于基础设施(如桌椅、水电、床铺)不齐全或维修不及时,影响教学正常运行在一周以内的。

8. 由于组织不力,造成教学仪器、设备、器材、用具不能及时采购、安装的。

9. 教学设备损坏,在已经报修的情况下未及时进行修理,且未采取有效措施,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的。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一)教学类

1.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造成恶劣影响的。

2.未严格执行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随意减少课程学时,删减教学内容达1/4以上的。

3.长时间不备课、无教案、教学内容出现严重错误,教学效果差,学生反映强烈的。

4未经申请批准手续而擅自停课、调课或请他人代课达4学时的。

5.考前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的;在阅卷评分过程中收受学生礼物,徇私舞弊;上报成绩与考核的实际成绩严重不符的。

6.考试命题未按规定由专人审查、制作,导致试题出现严重错误,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的。

7.不按评分标准阅卷,严重影响评分的公正性和有效性;计分严重失误而损害学生权益的。

8不按大纲要求完成实训、实验、实习、教学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

9实训、实验、实习过程中因教师的错误指导、对学生要求不严、疏于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或擅离职守,导致学生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教学仪器、设备等损坏,财产价值损失达2000(含2000元)元以上或学生严重伤亡事故的。

10.在毕业生资格审查及毕业证发放时给不应发证者发给毕业证或出于故意,出具与事实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二)管理类

1. 漏报、错报毕业生材料,导致错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

2. 丢失学生原始成绩或随意更改学生考试成绩记录的。

3. 由于主观原因,在下达教学任务和编排课程表时,漏排或排错课程,造成教学工作不能如期进行的。

4. 在学生职业资格证书考试等参加外部机构组织的各类考试中,由于组织工作疏忽,造成学生较大损失,影响较严重的。

第十条  发生教学事故其后果及其造成损失在二级教学事故之上的为一级教学事故。

 

第三章  教学事故、教学差错的认定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教学差错发生后,责任当事人应主动填写《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教学差错登记及处理表》,责任当事人所在教学单位或职能部门应主动督促责任当事人填写“登记及处理表”,说明事情发生的经过,积极配合教务处调查事实。对教学事故采取隐瞒、拖延等行为,无论是直接责任人或间接责任人都可认定为新的教学事故或教学差错。“登记及处理表”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不得以部门或集体代替。二级教学事故,应附上有关当事人、责任人或知情人的书面报告材料。

第十二条  发生教学事故后,教务处会同事故发生的教学单位(职能部门)的有关领导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在查清事实和责任的基础上,根据事故的情节轻重和当事人的认识态度,由教务处提出认定及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四章  教学事故、教学差错的处理办法

第十三条  对发生教学差错者,要进行全院通报批评,扣发当月岗位工资100元,并按制度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对三级教学事故的处理。

发生三级教学事故,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处分,扣发当月岗位工资300元,并按制度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给予部门领导(含系(部)、处主管领导)扣发岗位工资100元。

第十五条  对二级教学事故的处理。

发生二级教学事故,学院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辞退,扣发当月岗位工资500元,并按制度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给予部门领导(含系(部)、处主管领导)通报批评,扣发岗位工资200元。

第十六条  对一级教学事故的处理。

发生一级教学事故,扣发直接责任人当月全部岗位工资;部门领导(含系(部)、处主管领导)记过,扣发岗位工资300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如教学事故是由部门领导(含系(部)、处主管领导)发现并采取了积极措施的,可免除该部门领导的事故连带责任。学期无教学事故的,学院给予部门领导(含系(部)、处主管领导)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十八条  未列出的其他教学事故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参照本《办法》进行酌情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教学差错登记及处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