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大学
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12 点击量:

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在校学生实施的违纪行为进行处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对学生实施违纪行为,同时触犯刑法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条  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应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过错的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  违纪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条  本条例施行以前的行为,按以前的规定给予处分;按本条例处分较轻的,适用本条例。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

第七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八条  凡受到纪律处分的,一年内不得享受各类奖学金和困难资助,同时取消各类评优评先资格。违纪学生是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由党、团组织再进行处理。

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法规,造成社会危害的,应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  组织、策划、指挥、煽动闹事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非法参与集会、游行、示威、静坐、罢课、聚众闹事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在校园内实施打、砸、摔、掷物品等破坏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携带有毒、有害、易爆物品等违禁物品进入校园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肇事、未动手打人,但有挑衅、教唆、煽动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打架后又报复打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先动手打人的,从重处分。

第十六条  鼓动、策划、纠集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勾结外校人员殴打校内人员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以“调解”“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为打架事件推波助澜,促使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目击事件过程却故意为他人作伪证或者给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作伪证并参与打架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为打架提供凶器,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因打架斗殴致伤他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拒不履行赔偿责任的,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

(二)采用威胁、恐吓、报复等手段影响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

(三)有侮辱、猥亵妇女或其他流氓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组织、领导邪教组织或者同乡会等其他非法组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积极参加的,给予记过或者 留校察看处分。有前款行为并实施其他违纪行为的,按照所实施违纪行为中处分最重者加重处罚。

第二十二条  偷盗、诈骗、抢夺、侵占、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并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对偷盗财物者,视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未查明真相前,能主动向学校坦白事实者,从轻处分。

(三)在调查过程中,隐瞒事实,百般狡辩者,从重处分。

(四)对于多次偷盗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偷盗、诈骗、抢夺、侵占、敲诈、勒索情节特别严重或数额特别巨大,触犯刑律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原价赔偿外,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一)损坏公私财物的;

(二)损坏校园建筑物、设置物等公共设施的;

(三)损坏校园广播、电视、电话、网络等通讯线路或者

设备的;

(四)损坏校园消防设施设备的;

(五)未按操作规程,损坏教室设施、教学仪器或者设备

的;

(六)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单位或个人财产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卖淫、嫖娼、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娼的;

(二)携带、收藏、吸食、注射毒品或国家明令禁止的精神药物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购买、销售、窝藏赃物的;

(二)私藏管制刀具等凶器拒不交出的;

(三)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

秽录像或者其它淫秽物品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一)擅自在校外租住的;

(二)无视学校安全保卫管理规定,不服从学校管理人员的督查,并与之吵闹或冲突的;

(三)熄灯就寝后在宿舍区域内叫嚷、喧哗、起哄或使用电脑、音响、电视机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擅自调换宿舍或强占床位,不服从学校管理人员安排的;

(五)在宿舍内饲养宠物,被警告后拒不清理改正的;

(六)在宿舍内堆放垃圾杂物,影响他人健康,被警告后拒不清理改正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以任何形式赌博的,初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再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邀赌者,从重处分。

为赌博提供赌具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抽头收费的,以赌博论处。

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晚归(超过学校规定的夜寝作息时间返回学院)的,一次给予警告处分,两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次给予记过处分,四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次以上(含五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夜不归宿的,一次给予记过处分,两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三次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酗酒,未造成破坏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屡犯的,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酗酒后,又有滋事或破坏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学生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擅自留宿外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在宿舍内私拉乱接电线、违规使用电器的,

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从重处分。因私拉乱接、违规使用电器、燃烧物品等个人行为导致险情的,给予记过处分。

偷水、偷电或故意损坏水电设施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造成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宿舍水电设施设备损坏或使用异常,瞒而不报,侵占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穿拖鞋、背心、吊带装、露脐装或赤膊进入教学楼、办公室、会场或其他正式场合,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弄虚作假、骗取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取消并追回奖助学金、困难补助。

第三十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核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核的;

(三)考核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核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核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核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 未经考核工作人员同意在考核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考试、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核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考生有以上所列考核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批评教育或给予警告处分。对考核违纪事实确凿,在规定时间内拒不写情况说明的学生,将从严处理。

第三十六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核作弊:

(一)携带与考核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核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核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核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核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考核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核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核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考生有以上所列考核作弊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对考核作弊事实确凿,在规定时间内拒不写情况说明的学生,将从严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

籍处分:

(一)请他人代替考核、替他人参加考核、组织作弊、使

用通信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二)第二次作弊者;

(三)利用通信工具传播考试内容。

第三十八条  一学期内,根据缺课的学时数,按以下规定作不同处理:

缺课累计在12学时以内,给予批评教育;

缺课累计在13至24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缺课累计在25至36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缺课累计在37至48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缺课累计在49至6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61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九条  出借、借用学生证、校徽及其他证件或者证明的,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四十条  私自涂改、伪造成绩单、证件、证明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四十一条  在学校检查行动中,故意逃避检查、不配合检查、登记虚假信息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一)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

(二)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利用网络进行“黑客”攻击行为的;

(三)在网上进行诬告,发表不实言论,毁损他人或集体荣誉的;

(四)利用网络传播、宣传内容反动或色情的言论、影像、图片的;

(五)在网络上观看、下载反动、淫秽资料和影像制品的;

(六)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

(七)攻击、入侵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四十四条  参与传销或诱使他人参与传销,经教育、劝阻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五条  以各种方式骚扰他人正常学习或者生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

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  学生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

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参与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免除和解除

第五十一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加重

处分:

(一)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拒不承认错误或者认错态度不

好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

(三)故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造成调查困难的;

(四)勾结校外人员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多次违纪的;

(六)共同违纪的首要分子;

(七)因违纪行为造成损失,应予赔偿拒不赔偿的;

(八)威胁、诱骗或唆使他人违法、违规、违纪的;

(九)同时违纪多项的。

第五十二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 减轻或者免除处分:

(一)实施违纪行为时不满十八周岁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的;

(三)认错态度好,确有真诚悔改表现的;

(四)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五)受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六)其他视违纪情节可以从轻处分的。

第五十三条  违纪处分的期限与解除

(一)警告至记过:警告至记过处分以半年为限。处分期间,受处分学生应每月向二级学院提交书面在校表现情况汇报,二级学院存档并跟踪观察教育。处分期满,学生认真

悔改且表现突出,由受处分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大学处分解除审批表》,由受处分学生所在学院考察情况并作出处理意见后送学生处审核批准,可以解除处分;经教育不改或者观察期间再次违纪者,视情况应给予延后解除处分或加重级别处分。

(二)留校察看: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处分期间,受处分学生应每月向二级学院提交书面在校表现情况汇报,二级学院存档并跟踪观察教育。处分期间学生认真悔改且表现

突出的,由受处分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大学处分解除审批表》,学生所在学院考察情况并作出处理意见后送学生处审核批准,可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或者观察期间再次违纪者,应给予延后解除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章 处分管理权限及处分程序

第五十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处分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学生处负责人、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团委负责人、保卫处处长等组成。

第五十五条  二级学院负责学生违纪证据材料的整理以及违纪处分程序的启动。二级学院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将学生违纪证据材料及违纪学生本人检查整理装订,启动违纪处分程序。二级学院应告知学生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六条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所在二级学院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二级学院批准后,报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备案,由二级学院发文。

第五十七条  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所在二级学院将学生违纪材料及处理意见报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讨论批准,由学校发文。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所在二级学院将学生违纪材料及处理意见报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学校发文,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八条  学生有对处分决定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五十九条  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应当在对学生违纪事件及时做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学院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拖延处理、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有权直接处理或要求有关学院重新处理。

第六十条  本校跨学院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牵头,召集相关学院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呈报处理。

第六十一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确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终止。受留校察处分的学生表现突出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按程序申请提前终止处分(察看期不得少于六个月):

(一)综合测评在全班排名前10%以上;

(二)获得省级及以上奖项;

(三)见义勇为或从事社会公益活动受到校级及以上

表彰;

  1. 有其他突出贡献受到校级及以上表彰。

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二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未能终止处分者,不发给其毕业证书,作结业处理。处分期满,经本人申请,经二级学院审批,上报学生处批准,学校可为其换发毕

业证书。

第六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四条  处分文件下达后,二级学院应当7天内将处分决定告知书送达给受处分学生本人并由本人签字,学生拒绝签字的由所在学院记录在案,处分生效;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等以公告的方式送达。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并交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中的“以上”包括本数,“不满”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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