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大学
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4-01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规范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和校风,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适应广东省社会发展建设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高等职业学历教育在校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按照国家及相关省(市)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我校的录取通知书并按我校相关入学要求,在规定的日期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的报到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请假经学校批准后方为有效。未请假、请假逾期者或请假未获批准,除因不可抗力因素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经学校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与国家及相关省(市)招生考试规定不符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因病、因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经学校批准,一般不超过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有关待遇。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1个月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若其原报专业已停止招生,经与学生本人协商,编入其它相近专业学习,学生不愿入其他专业学习的,不再保留入学资格。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申请、不办理的,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2个月内学校将按国家及相关省(市)的招生规定组织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第七条 复查中凡存在不符合国家招生录取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其学籍档案退回考生原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八条 复查发现身心状况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为需休养、治疗的,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新生在接到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之日起1周内离开学校回家治疗,路费和医疗费自理。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健康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复查程序和办法:

(一)招生部门负责复查新生录取手续及录取资格的真实性、合规性;提供录取名册,有关省(市)招生办各批次分数线的通知、文件,学校的高考章程和录取原则等。

(二)各二级学院负责查验新生的身份证明和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的一致性,复查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以及专业招生要求与被录取新生是否符合。

(三)学生处负责组织新生复查、汇总新生入学复查情况、提出复查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条 新生响应国家号召自愿应征入伍的,由当地征兵部门办理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相关手续后,连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以公函形式发送至我校招生部门审核、办理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退役后2年内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批准,按学校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一)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注册前应先行到学校财务处交费,注册时须出示财务处的交款凭证。

(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三)学生若确有实际情况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向本人所在学院书面申请延缓注册,经批准才可延缓注册,延缓注册时间一般不超过3周,未办理延缓注册手续的按旷课计。

第十三条  凡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予注册。

第十四条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是学生毕业学历信息的唯一依据。新生入学后2个月内,由学校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信网)上完成,电子注册前新生要认真核对本人电子注册信息,并在入学当年111日后,用本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在学信网上自行实名注册后,登陆学信网查询、核实本人的学籍信息。若查不到或学籍信息与实际(姓名、身份证与户籍完全一致)不符者,需及时向教务处申报核实更正。

第十五条  学校对在校学生每学年进行一次学信网电子注册。凡在校期间姓名或身份证号更改的学生,需及时向教务处申报核实更正。更改姓名须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证明;更改身份证号须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提供的身份证号变更证明。

第三章 学制与学分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标准学制为3年,培养方案按标准学制制定,学生一般应在标准学制的年限内完成学业。

第十七条 在标准学制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要求的学生,可实行弹性学习年限,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学生处、教务处依次审核,学校批准,可延长在校学习年限,但最长在校学习年限不超过5年。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在每年5月底前提出申请。

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须按其所修读年级专业的学费标准交纳学费并办理注册。

第十八条  为便于评定和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学校采用学分绩点的评估方法。

(一)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

百分制:绩点=(分数/10-5;低于60分为0绩点。

五级分制:优秀折算4.5绩点;

良好折算3.5绩点;

中等折算2.5绩点;

及格折算1.5绩点;

不及格折算0绩点。

(二)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绩点

平均学生绩点=QQ截图20201104105056.jpg

(三)学生平均学分绩点是评选三好学生、评定奖学金等智育方面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条 学生所修课程考核的类型和办法、成绩的评定和管理、考核不合格课程的重修或补考,按照《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考试管理制度》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请,学院及教务处同意,学生可在校内或跨校辅修其它专业或选修校内其它专业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网络课程学习,其所修课程学分(成绩)经学院与教务处审核合格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并选派导师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按学校第二课程堂规定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和学生创新创业档案。

第二十三条  凡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在取得学分过程中造假、抄袭、作弊的,所涉及获得的学分无效。按学校规定,由有关部门做出相应处理,记入本人诚信档案。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或休学创业和退役后申请复学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适当调整专业时,允许学生转专业。学生转专业须按学校的规定提出申请,由转入转出学院审核同意后报学校批准。转专业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休学创业和退役后复学的学生转专业,原则上只能转入本人所在年级下一年级的专业学习。

(二)学生转专业时间:在籍学生允许在第二或第三学期转专业,转专业申请需在第二或第三学期开学前1周提出。休学创业和退役后申请复学的,同时提出转专业申请。学生在籍期间只允许1次转专业。

(五)学生转专业流程:学生本人填写转专业申请表,转出、转入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学校审批。审批通过后,教务处、学生处、转入学院留存审批表备案。

第二十五条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予转专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原则上不予以转学。确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学生需要转学的,学校负责出具证明,上报广东省级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学由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核,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在对方学校同意的基础上办理相关转学手续,学生转学要求及流程:

(一)转学要求

1)拟转入我校的学生,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转出学校同意,由教务处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公示无异议后,再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批准,可以办理转入手续。

2)拟转出我校的学生,经本人申请,说明理由,教务处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由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办理相关手续。

(二)转学材料

拟转学学生需提交学生转学申请书,转学理由证明材料:因病转学提供指定医院诊断(加盖疾病诊断证明章);因特殊困难转学学生提供特殊困难情况说明,并提供佐证材料。

(三)办理程序

1)省内转学:在转入、转出学校审查同意的基础上,由转入学校确认,并行文将转学材料上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2)跨省转学:拟转出学生经学校审查同意,上报广东省教育厅,经广东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拟转入学生经学校审查同意,由广东省教育厅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学校办理转学手续。

(四)办理时限:学生转学申请需在每学期第18周之前提出,学校审批转出申请在放假前完成,审批转入申请在开学后2周内完成。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确需停课治疗、休养,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授课总学时二分之一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授课总学时二分之一者;

(三)需休学创业者;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学生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条  休学期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一般情况下,学生在学习年限内,最多可办理2次休学,每次以1年为期。因伤、病需治疗、休养1年以上,并有二级甲等医院证明的,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2年,在校学生最多可休学2年;

(二)学生因创业而休学的,经所在学院同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3年。

第三十一条 休学学生按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申请休学,需提交有关证明及休学申请书,经所在学院同意,报学生处、教务处审核并经学校批准后发给休学通知书,方可休学;

(二)按规定认为必须休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意见,送学生处、教务处审核后,报学校批准,发给休学通知书;

(三)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离校手续,路费自理。因病休学的学生,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学生应在接到休学通知之日起1周内办完离校手续。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不享受在校生其它待遇,参加非经学校认可的一切教学活动,不列入学校考核和成绩记载,学校仅保留其学籍。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1周向学校申请复学并回校办理复学手续。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等健康状况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其恢复健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学生所在年级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学生所在年级原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则编入相近专业学习。

(三)复学学生的交费标准按编入的年级专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七章  鉴定与学习纪律

第三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与鉴定每学期进行1次,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之第四条规定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总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在此基础上,写出评语进行评级,存入学生档案。学生毕业时,对其在校期间在德智体等各方面的表现作出全面的毕业鉴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学习纪律,履行请消假制度,凡未履行请消假制度而缺课的,按旷课论处。旷课的界定与计算如下:

(一)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以及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考核、实训、实验、实习、劳动、军事课等都要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逾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旷课每天的课时数按本人课表所对应的学时数计算。

(二)学生在节假日期间不得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因故需提前离校或延迟返校者,须经所在学院批准,否则均以旷课论处。

第三十七条  学生缺课(病、事假、旷课)情况是评定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学生缺课按照《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考试管理规定》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八章 升级与降级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本学年修满按教学计划规定所选的学分,准予升级。

第三十九条 学生一学年所取得的学分未超过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所修学分二分之一的,或者第一、第二学年累计所取得学分未超过此两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所修学分四分之一者,予以降级。

第四十条 降级手续每学年办理1次,降级学生按所降级专业收费标准继续交费。降级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若下一年级原专业未招生,编入相近专业学习;降级学生无级可降可跟班试读,不及格课程学分需重修或补修,重修、补修需补交1年学费。

第四十一条 学生每学期所取得的学分未超过本人本学期所选学分三分之一者,学校将对其进行书面学业警示。

第九章 退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第一、第二学年累计所取得的学分未超过学生所学专业毕业学分三分之一者,学校将向其提出书面退学警示。对被退学警示的学生,其学籍及学习作如下处理:

(一)学生若继续留校修读,于收到退学警示通知起的2周内向所在学院递交附有其家长同意继续留校修读意见的书面申请。学生所在学院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学生降级试读,若同意交教务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批准降级试读。

(二)学生降级试读编入下一年级原专业试读,若下一年级原专业未招生,编入相近专业试读,毕业审查按降级试读所在年级专业教学计划审核。学生按所降级试读年级专业的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三)被退学警示的学生必须首先重修或补修历次没有取得学分的课程。

(四)降级试读学生一学年后若累计所取得的学分仍不足所学专业毕业学分三分之一以上,予以退学处理。

第四十三条  除本规定其他条款所列退学或取消学籍的情况外,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在接到退学警示通知后,超过2周仍未向所在学院递交附有其家长同意留校继续就读意见的书面申请者。

(二)学生在最长在校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应征入伍及休学创业者除外)。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因病需休学,经学校教育后仍不休学,且在1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授课总学时二分之一者。

(五)超过2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六)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的情况下,连续2周离校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或学期累计旷课达80学时者。

(八)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2周未办复学手续者,或者申请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九)学生本人申请退学者。

退学警示及退学处理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凡符合退学条件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意见并附有关材料,经学生处、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

学校做出退学决定后,由学生所在学院将退学决定书并送交学生本人,无法送交学生本人的在校内宣传栏或布告栏张贴公告,以及在学校官方网站上公告,视同送交学生本人。退学决定由教务处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四条  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退学,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并保存。学生若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可向学校申请认定其已获得学分,学校教务处负责出具证明。

(二)退学学生的档案退回学生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由其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四)学校发给退学学生退学证明和学习证明书,在校学习时间达到或超过1年的,发给肄业证书;

(五)退学学生的按学年计多交学费学校予以退还。

(六)学生接到退学通知书后,须在1周内办理完毕离校手续并离开学校。逾期不办理手续和执意不离校者,由保卫处指派专人护送离校。退学后的一切问题,学校不再负责解决。

第四十五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依据《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六章学生申诉中相关条款提出申诉。

第四十六条  取消学籍和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章 肄业与结业

第四十七条  没有完成学业,但在校学习1年以上(含1年)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不满1年者只发给学习证明书。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已修读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内容,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一)毕业操行评定为不及格者。

(二)未达到所学专业要求的毕业学分

(三)顶岗实习经考核成绩不及格者。

第十一章 毕业

第四十九条  学生的毕业资格审查由其专业所在学院负责审核,教务处复核,学校专门会议研究审批;毕业证书由校长签发。

第五十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并获得所学专业规定的毕业学分,思想品德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生离校前发给专科毕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结业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按以下方式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一)学生结业后可向学校申请参加不及格课程的考核(重修、补修、重做、补做、补考),考核及格后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二)实习不及格,如结业后从事与实习内容相近的工作一年,可由工作单位开具鉴定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并按在校时的实习专题报告要求写出专题的总结,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查合格,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三)结业证换发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四)学生结业后向学校申请参加不及格课程的考核不及格者,以后不再安排考核。

第十二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学习形式和专业名称(不含专业方向)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五十三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所有毕业生于毕业当年6月份必须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毕业学历电子注册。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

第五十四条  对按规定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的,不发给学业证书。已发的学业证书及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学业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并报广东省教育厅作证书无效备案。

第五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等学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可补办。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原《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关注广科大微信公众号

关注微信号

©版权所有: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大学

广州校区:广州市广从九路1038号滨海校区:茂名市高地智慧城慧城三街8号

粤ICP备20000181号-1 网站技术支持:网络中心  |  新媒体内容审核:品牌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