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大学
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大学考试管理制度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4-07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考试工作的管理,严肃考纪考风,建设良好的教风、学风和考风,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试是重要的教学环节之一,是检验教学质量、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的一个重要步骤。其目的在于指导、督促学生系统复习、巩固知识,提高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三条  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检查和评估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必须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

  第四条  凡本校在籍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核,并得到相应的成绩评定,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章  考试的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  考试工作在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按照学院相关规定进行组织。

  第六条  分管教学的院长,教务处长,学生处长为学院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对全校考试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巡视、指导。后勤、保卫等部门应全面配合。各系应成立相应的考试工作小组,保证考试工作有序、规范进行。

  第七条  考试安排表在考前两周编排好,学院统一的考试由教务处负责,考查课和系(部)组织的考试由系(部)负责。考试安排要做到合理编排,不重、不漏、不错。各系(部)考试安排考前一周统一交教务处教务科,不得轻易更改,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变动,必须有书面报告,且经教务处批准。

  第八条  考前一周进行思想动员。教务处组织监考人员及考务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考试管理制度,充分调动全体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责任心。强调对不能严格遵守监考程序,不积极履行监考职责,甚至创造条件纵容考生舞弊的监考人员,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各系(部)组织学生召开考前动员会议,要求考生不受不良风气和不正当竞争的干扰,认真复习,诚实考试,考出水平。

  第三章  考试时间安排与方式

  第九条  考试时间安排

  1.全校集中考试的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课程提前结束的考试时间原则统一在期末进行,特殊情况由系(部)安排,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2.期末考试按90分钟安排场次。需要调整考试时间须经教务处批准。

  3.补考时间一般在开学初第一、二周完成;毕业前补考时间安排在第六学期的后期进行;结业后换证考试由学生向原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原则安排在期末考试期间参加同课程考试。

   4.监考安排必须落实到人。30人以下的考场1人监考;30~60人的考场2人监考;60人以上的考场须有3人以上监考。

  第十条  考试方式

   1.考试方式主要有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口试、技能考试或实行综合性的考试(如撰写调查报告、写小论文、作品设计等)。

  2.考试方式由主讲教师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考核要求确定,考试进行改革的课程须经系(部)审批报教务处备案,非闭卷考试的课程应在考试安排表的备注栏内注明,并于考试前向学生公布。 

  第四章  命题与试卷的管理

  第十一条  命题

  1. 命题是考试工作的核心环节,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考试,都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查基础知识、基础理论和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考题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实践应用能力的引导。

  2. 试题覆盖面要大。重点与非重点的内容要合理安排,把握好各部分知识的比例,题量应与限定的时间相匹配。

  3. 试题难易要适度。合理确定试题的难易程度,力求难易适中,不出偏题和怪题,一般基本题应占60%,有一定难度题占30%左右,难度高的能力题占10%左右。

  4. 命题要根据学科的性质特点和考试的具体要求确定试题的类型,题目类型要尽可能多样化,以弥补和克服单一题型的缺陷和不足。

  第十二条  试卷的管理

  1. 试卷一律采用标准格式,要求打印,内容合理。还没采用试题(卷)库的期末试卷须同时上交A、B卷及标准答案。系(部)应严格审查,填写试卷审批表。同一层次,同一学期,教学要求相同的课程应采用相同的试卷,并注明使用班级的名称。如果是开卷考试或实践考试(包括计算机上机考试)则应在试卷上注明考试形式。

  2. 学院统一组织的考试,在考前两周由系(部)教学秘书收齐应考科目的试卷,连同试卷审批表,交教务处签收,由教务处统一送印、分封、存放。由系(部)组织的考试,各环节由系(部)负责。

  3. 试卷应严格保密,每一个环节由专人负责,责任到人,保证不出差错。试卷传递过程的每一个环节不得由学生参与。

  4. 加强非公开试卷库试卷和A、B卷试卷电子、纸质文档的保密工作,严防漏卷、漏题等,严禁泄卷、泄题,发现问题要及时查处。

  5. 学生试卷由学生所在系(部)按班级装封并保存,保存期至毕业后一年。

  第五章  阅卷、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十三条  阅卷

  1.教师应严格按评分标准评定学生成绩,严禁随意加、减分或送分。

  2.凡统一试卷多人授课的课程,各系(部)应统一时间、地点,采用“分题负责,流水作业”的形式集中阅卷,确保阅卷的公平性,并避免在阅卷过程中的试卷遗失。

  3.各教研室主任要在试卷评阅装封前加强检查,发现有评分不合理的,应及时同任课教师研究和复查,加以纠正。

  4. 任课教师在阅卷过程中,不得主动将所阅试卷提供给他人。

  5. 任课教师对阅过的试卷有疑问,可向教务处申诉,但不得擅自更改。学校将视具体情况进行复查。阅卷工作中如发现阅卷教师弄虚作假将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成绩评定

  课程总评成绩原则为:

  1.当课程没有实训、实验内容时:课程总评成绩由两部分(平时成绩、期末考试成绩)组成,其中平时成绩占30%,期末成绩占70%。平时成绩可根据出勤率、课堂提问、讨论、小论文、小测验、作业等环节进行评定。

  2当课程有实训内容时:课程总评成绩=期末考试成绩ⅹ50%+实训成绩ⅹ50%。

  第十五条  成绩管理

  1.期末试卷在考后三天内批阅完毕,填写完整的《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成绩单》并打印四份,经任课教师签名系(部)盖章后,一份由教师个人留存,一份教研室留存,二份上交系(部)(一份留存,一份交教务处存档)。各系(部)教学秘书负责在网上登录成绩。

  2.阅卷评分期间,任何人不得向学生公布成绩,教师应拒绝学生查卷、询问分数,直至成绩上报后。

  3.考试成绩不宜张贴公布,学生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查询自己的成绩。原始成绩档案由教务处严格管理,不得遗失、涂改,不得随意查阅。

  第六章  试卷分析和查阅试卷

  第十六条  试卷分析

  1. 学生答卷是获得教学反馈信息的重要途径,认真分析考试情况可以为改进教学提供依据。各任课教师和教研室都要对试卷进行认真分析,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改进教学的措施,并将有关分析结论填入《考试情况分析表》上交各系(部)。

  2. 各系(部)应抓好考后的成绩分析并将有关分析结论报教务处,为积累教学经验、研究改进教学提供依据。

  第十七条  查阅试卷

  对考试成绩确有异议的同学,各系(部)、教研室应尽可能给予查卷核对。具体办法如下:

  1.对成绩有疑问的,需填写《查阅试卷申请表》向系(部)提出申请,经系(部)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2.试卷查阅工作,由系(部)负责进行。查阅结果应一式两份,经主管领导审核教务处审批后,一份通知学生本人,一份交教务处存档。

  3.在学院组织的各类考试中,学生本人或学生家长、亲友、同学等不得直接参与查阅试卷。

  4.在查阅试卷过程中,查阅试卷教师与任课教师如有不同的意见,由系(部)组织双方充分讨论,以求达成一致意见,如不能达成一致者,由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裁定,并作为最后结论。

  5.查卷时间为每学期开学的第一、二周,超过规定时间原则上将不予查卷。

   

  第七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  课程即学校为实现某一规格的人才培养计划,所设定的基本教学环节,课程通常由课程内容,课程教学大纲、课程的考核标准、教材与教学活动的实施等环节组成。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就是由其既定课程体系的实现而达到的。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修完学校人才培养目标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下称课程)并参加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  对下设专业方向的专业,学生在入学初可以从专业所设的专业方向中选择一个专业方向,但一经选定,不得再改。

  第二十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选修课又分为限定选修课(下称限选课)和公共选修课(下称公选课)。学生应当按照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完成各类课程的学习。

  (一)必修课是依据专业培养目标,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实训、实验和毕业前的顶岗实习是必修课的一部分;

  (二)限选课是为了达到某一专业方向的培养目标而设定一组课程(专业方向组),限选课一经选定,学生应修满该组所规定的学分。

  (三)全校公共任选课(公选课)是学校为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而设置的课程,公选课学分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课内学分,即通过修读各个公选课模块内的课程来获得;另一部分是创新实践学分,这部分学分不通过上课来获得,主要通过学生参加系及学院组织的项目研究、技术开发、学科竞赛、文学艺术创作等课外活动来获得。

  (四)任何课程(必修课、限选课、公选课)一经选定,必须参加该课程的所有教学环节(包括理论课、实训、实验课、考核等)的学习,否则作缺课、缺考论。

  第二十二条  考核:课程结束后,学生参加正常安排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及考查两种。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和限选课,一般都应采取闭卷形式的考试方式。任选课和实践性课程(如各类实训、实验、实习、各类课程论文设计、毕业论文设计、顶岗实习专题论文,社会实践等)可采取考查的方式。考试和考查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  补考、缓考,课程考试成绩以百分制计算,考查以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计算。考核不及格,学生于下一学期初补考时间参加的考核即为补考。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可申请暂缓考核,获准后参加的考核即为缓考,缓考安排在课程的补考时间进行。缓考课程视为放弃期末考试机会,缓考课程将不再另外安排补考考试。经补考、缓考仍不及格的课程,学生自行重新学习(重修)。学校将在学生毕业前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二十四条  考核的具体形式有:开卷、闭卷、开闭卷结合等,可采用笔试、实际操作、撰写课程论文或报告等多种方法。

  第二十五条  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要审核学生是否具有参加考核的资格,并将不具备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报学生所在系和教务处备案。具有考核资格的学生参加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可取得相应的学分。有如下情况之一者,不具备考核资格,即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核,由教务处视其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或重修;达到纪律处分的,还要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在全程考勤情况下,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二)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3次抽查未到课者;

  (三)缺交作业(包括习题或实训、实验报告)的次数累计超过该门课程作业总数三分之一者;

  (四)课程的实训、实验环节总评不及格者;

  (五)未办理选课手续擅自听课者。

  第二十六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考核。如因学生本人生病、家人病故(病危)必须提前向所在系提出缓考申请(必须附有相关证明),经系主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只安排一次,与下学期初的补考同时进行,缓考成绩作为该门课程的正常考核成绩进行登记,缓考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必须重修。

  各系对学生的缓考申请应从严审批。对未提出缓考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而无故不参加考核的一律作缺考论。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在每年的四月初为纳入当年毕业计划的学生历年来未获得学分的课程安排一次重考。

  第二十八条  严格遵守考核纪律,严禁考核违纪作弊。学生必须携带学生证方可进入考场,经监考教师查验无误后,方可参加考核。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和完成考核,并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听从监考人员的安排。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为无效,记作零分,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由学生本人申请,系主任批准,可以给予重修机会。

  对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的违纪行为,学生有权利向教务处反映。

  第二十九条  凡缺考的学生,该门课程总评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在缺考学生认识错误之后,经学生本人申请,系主任批准,可参加该课程重修。

  第三十条  对违反考核纪律和考核作弊者,按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和第七十五条办理。

  第三十一条  课程的考核按以下原则评定成绩。

  考试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及格以上取得该门课程学分;考查课程可采用五级制记分,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学生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一般为30%,期末成绩一般为70%。任课教师应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平时成绩是指对学生平时听课、提问、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实训、实验、期中测验、平时测验和出勤等情况的综合评定。

  考核不及格的课程经补考或重考及格后,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并按补考或重考所获得的实际成绩记载成绩,但绩点仍为零。

  第三十二条  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一般不得更改。如评分工作经查实确有差错而需要更改时,由评卷教师(小组流水评卷则由评卷负责人)提出更改理由,经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复核后,方可予以更改。开课系负责将修改后的成绩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所在系,并把成绩更改通知与学生成绩一同保存。

  学生如确有正当理由要求查卷的,以书面形式向本人所在系提出查卷申请,由学生所在系与开课系、部协商,开课系、部负责查卷和向任课教师核实。如果学生本人或托他人向任课教师说情而教师又擅自更改原评定的成绩,一经查实,所更改的成绩一律无效,同时要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批评,情节严重的,学生按考核作弊处理,教师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可以补考一次。经补考后,累计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未达到退学警告线的,通常在毕业前安排一次补考。

  公选课不设补考考试,学生可以重修,也可以另选其他任选课。

  第三十四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其成绩评定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体育课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可在毕业前再安排补考一次。因无故缺课不及格的,不能补考,必须重修。

  第三十五条  学生每学年的考核成绩、品德评语、出勤、奖惩等情况由学生所在系列表寄给学生家长。

      第八章  监考人员守则与考场规则

  第三十六条  监考人员守则

  监考是一项严肃的工作,监考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考试纪律,认真做好考场的监督及检查工作,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1.考前30分钟,监考人员到教务处指定地点领取试卷,检查考试科目与应考对象、应考时间是否相符。

  2.考前15分钟,监考人员持卷直达考场,做好考前准备工作,清理考场,检查、清除课桌内外的一切杂物。

  3.组织考生有秩序地进入考场。逐个核对学生证(或身份证)、准考证上的照片与本人是否一致。要求学生将禁止带入座位的物品(含通信器材和不准使用的电子器材等)全部集中放置到指定地点。

  4.向学生宣读考场规则及有关注意事项。教师有权调动或调整学生的座位,做好以上工作后才可分发试卷,准时开考。

  5.考前5分钟分发试卷,在黑板在写明本场考试课程名称、共几张几页几大题,防止学生漏题、漏卷。指导考生将姓名、学号或准考证号码等写在试卷指定位置。

  6.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入场。考试30分钟内考生不得交卷、出场。

  7.在监考过程中,监考人员的通讯工具必须关闭。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必须一动一静,一前一后。监考人员不得擅自离开考场,不得吸烟,不得阅读书刊或做其它与监考无关的事情。放松监考或对违纪作弊听之任之都是失职行为。

  8.对学生有关试题的提问,只回答字迹印刷模糊或错误部分,对试卷内容、题意不得作任何解释,更不能暗示。

  9.监考人员不得随便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若有特殊情况确须延长时间的须报教务处批准。

  10.监考过程中如有发现考生在考试中有违纪或作弊行为的,应立即制止,当场收回试卷及草稿纸,并收缴证据,把情况填入考场记录,并报教务处。

  11.制止无关人员进入考场和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12.考试结束前10分钟,应提醒考生注意把握时间。

  13.考试结束铃响,监考人员应要求考生停止答卷,在维持考纪的前提下收卷,试卷收齐经清点无误后,才允许考生离开考场。

  14.监考人员在考试结束后必须填写完整“考场情况报告单”,并和试卷一起交教务处验收,经验收无误后方可结束监考工作。

  15.监考人员若违反上述规定,依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应的责任,并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三十七条  考场规则

  1.考生必须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不得无故缺考。迟到超过15钟者,不得参加本次考试,无正当理由,作旷考论处。

  2.按考试科目要求携带必需的文具用品进场。其他物品如书包、书、笔记本等物(包括草稿纸、文曲星、快译通、商务通、掌上电脑、手机、BP机等电子通信器材)一律不得携入座位,全部集中放置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

  3.考试所需的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分发,不得携带、使用自备草稿纸。

  4.考试进行15分钟后不得入场,开考30分钟以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

  5.凭学生证(或身份证)进入考场,按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就座。监考人员有权安排或调动考生座位。将学生证(身份证)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查对。

  6.监考人员对以下考生,可以令其退出考场,取消本场考试资格:未带证件;未按准考证号或监考人员的要求入座的;至试卷发放时,仍不听监考人员劝告而违反本规定的。

  7.开卷考试,考生可带规定的材料,但必须独立完成答卷。

  8.除特殊要求考试外,答题一般用蓝、黑色墨水的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应保持工整清楚。

  9.考场必须保持肃静。如试题印刷有不清之处考生可举手询问,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对题意作任何解释。考试过程,考生除因病外,不得中途离开考场后回来续考。

  10.考试终了时间一到,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题卷、答卷和草稿纸整理好,反放在课桌上,安坐原位,待监考人员按顺序收齐全部试卷后,才能离开考场。提前交卷的考生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笑、喧哗。

  11.考生不准吸烟,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夹带与考试课程有关的材料,不准偷看、抄袭他人答案或有意让他人偷看、抄袭。

  第三十八条  考试违纪行为的界定与处理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考生有以上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当场取消考试资格,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可安排正常补考。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批评教育或给予警告处分。

  对考试违纪事实确凿,在规定时间内拒不写情况说明的学生,将从严处理。

  第三十九条  考试作弊行为的界定与处理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考生有以上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当场取消考试资格,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得正常补考。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的处分。对考试作弊事实确凿,在规定时间内拒不写情况说明的学生,将从严处理。

  第四十条  其他

  本制度由学院授权教务处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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