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大学

后勤概况

车辆管理制度

信息发布者:欧梅丽 摄影者:后勤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7-11-30 浏览量:

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 

为了改变乘用车辆运营结构,推进改革,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学校资产利用率,进一步改善乘用车辆的使用和管理,经学院领导研究决定,对学院公务车辆进行改革,鼓励教职工使用自有的私人车辆办理部分公务,保证学院车辆高效、安全、有序运行,较好的保障学院、后勤的公务用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公务用车改革目的与意义

第一条 实行公务用车改革并推行私车公用,提高资产综合利用率,减少车辆,降低费用。实行车辆改革后将加强学院公务车辆统一管理,改善服务,减少风险,优化资源配置,降低办学成本,把学院有限的资金用于教学、科研上,促进学院办学水平的提高。

第二条 学院公务车辆改革,取消学院、后勤各部门现有的专配车辆,统一交回车队,由车队统一管理,除规定保留的专配车外,其它车辆统一由车队管理调派。

第三条 院领导统一使用私人车辆,学院正、副院长实行经费定额管理、包干到个人,车辆使用分日常用车补贴及公务用车路程补助两种。

第四条 院领导日常用车补贴额度不分正、副职务,车型及排量每月车补贴金额:2600元/月,补贴费用已包含车辆油料、路桥、停车、维修、保养、保险费、年检等一切相关费用,不作另外报销;

第五条 院领导公务用车路程补助额度不分正、副职务,公务用车时可以选择学院公务车辆或者选择私人车辆外出办事,用学院公务车辆的不给予路程补助,用私人车辆的给予里程补助,相关补助明细按照《私车公用里程补助价目表》进行补贴;

第六条 学院、后勤各部门公务外出用车的改革,教职工外出公务时可以选择学院现有的公务车辆或使用私人车辆外出公务办事,学院财务处每学年按各部门工作性质,核定需要的交通经费,报院董会审批后下拨各部门使用,超额部分由各部门其它经费弥补,余额累积转下年继续使用。

(1) 使用学院公务车辆外出公务办事时,按公务用车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2) 使用个人车辆外出公务办事时,相关补助明细按照《私车公用里程补助价目表》进行补贴;

 

第三章 公务用车管理

第七条 车辆使用坚持为工作服务、为急需服务和统一调配的原则,加强车辆调度,保证车辆安全,提高用车效率,节约车辆开支,严禁公车无偿私用。

第八条 后勤服务中心车队,对学院车辆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设车队队长一名,调度员一名负责统一调度车辆和油料管理、车辆保险、车辆安全检查、维修管理及车辆运行情况汇总,其他人员无权调度车辆。

第九条 后勤服务中心车队坚持服务为宗旨,首先保证学院教职工上下班接送车的准时、安全用车后,再合理调度各部门的申请用车。

第十条 学院公务车辆一般不得用于办理私事或公务外借使用。因特殊情况私人借用的必须经后勤总经理批准。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司机补助费及其他费用均由用车人承付,并到车队签订借车协议书。

第十一条 部门或个人的申请用车原则上提前一天预约,以便后勤车队统一安排,优先满足提前预约的用车要求,必须按原定的出车时间出车,如超过30分钟未能出车的,本次派车取消另作重新安排。

第十二条 使用学院公务车辆的用车人在出车后,请按派车单原定的时间返回,超过30分钟的,应及时向车队汇报并说明原因,否则车队有权马上召回车辆。

第十三条 使用学院公务车辆的各部门申请人须要填写网络《车辆使用申请派车单》,要明确使用部门、申请人、联系电话、用车时间、用车线路及事由,经部门主管及主管领导/副总审核同意后,报送后勤车队登记后方可派车,凡不按规定报送的,将不予派车,用车按里程收费,收取的费用在用车部门的交通费中扣除,部门用车时按申请的用车时间内执行,如超出申请时间每小时加收:100元加班费,相关收费明细按照《公务车辆收费价目表》进行收费。

第四章 私车公用管理

第十四条 使用个人车辆外出公务办事的流程、补贴、管理等请参照《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私车公用补贴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章 公务车辆出车管理

第十五条 驾驶员对每次出车情况作好实事求是的完整记录好:出车时间、收车时间、起止里程、实际里程等等。收车后必须要求用车人签名确认。

第十六条 驾驶员负责接送车辆内外的卫生清洁(车辆有指定洗车处清洗)。行车时应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身心不适随时报告,严禁疲劳驾驶。对于身体状况经常不适,又没申请休假的驾驶员车队应及时调整驾驶员,确保学院接送用车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驾驶员要精心爱护车辆,不用车时及时将车停放在停车点。不得擅自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不得擅自出车,严禁擅自公车私用违者后果自负。

第十八条 车队派车时要均衡、合理安排驾驶员出车。当队长因事暂时不能派车时由调度员代为安排。驾驶员必须严格服从出车安排(包括节假日、双休日及夜间的出车安排)。

第十九条 驾驶员通讯工具要随时保持畅通,一旦发现自身手机不能正常通讯,须及时告知队长能联系上自己的其他联系方式。上班时间驾驶员必须坚守岗位,暂未安排出车的可以待命休息,但不能从事赌博类的娱乐活动。休息时间原则上不得离开学院,如离开学院需事先请假,有事时须随叫随到。

第二十条 在节假日和平时休息时间,车队安排值班车辆及驾驶员。值班驾驶员不需在办公室待命,只需待命休息。在节假日和平时休息时间,如果值班车辆不能满足工作开展需要,可以安排其他驾驶员出车。被安排出车的其他驾驶员必须服务安排,并与值班驾驶员享受同等补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因驾驶员自身原因(如酒后开车)等发生事故,给后勤服务中心造成损失,根据事故大小,驾驶员应承担相应费用,从驾驶员的工资中扣除。责任事故的处理参照交通法规。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应认真执行驾驶员岗位职责,讲究职业道德,如有交通违章行为,需车队出面解决,所需费用从当事驾驶员工资中扣除。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积极参加车辆技术管理人员组织的安全教育学习,提高安全意识,杜绝事故发生,保证行车安全。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必须坚持日常三检、四漏、三勤(出车前检查、途中检查、收车后检查、防止漏水、漏油、漏电、漏气、勤检查、勤维护保养、勤擦洗)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确保车辆正常运转。

第二十五条 车辆日常保养和检查责任落实到个人,建立驾驶员车辆保管责任和考核制度,保持车辆安全卫生,车容清洁,车辆完好

第二十六条 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发生事故必须立即电话报告车队长,并在回学院后写出书面情况报告。

第七章 维修管理

第二十七条 车辆实行定点维修。一般情况下驾驶员须拟出“车辆维修/保养单”,由车队长核算维修费,经上级批准后方可将车辆送指定维修点维修。更换下来的零部件一律拿回。

第二十八条 汽车大修须经车队长认真调查核实后提出“车辆维修单”,报上级领导研究,按规定办理维修报批手续。方可将车辆送指定维修点维修。更换下来的零部件一律拿回。

第二十九条 因公外出,途中车辆发现一般故障需临时维修,须请示随车领导同意后,方可就地维修。途中车辆发现严重故障需临时维修,必须立即电话报告办公室,(方可就地维修或送回定点维修)。驾驶员需持旧部件及有效票据进行费用核销。凡未按要求、私自维修的,费用自行承担。

第八章 油料管理及费用报销

第三十条 实行“统一管理、定点加油、分车核算、定时公布”制度,驾驶员持油卡加油。车队直管车辆油卡充值由财务人员购买,主卡由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车辆外出途中驾驶员自行购买油料,一律不给予报销。(除特殊情况外),特殊情况应及时汇报车队长并说明原因,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二条 驾驶员应建立行车记录,如实记录“申请派车单”行车日期、时间、去处、事由、乘车人、里程、加油等情况,作为里程补贴和有关费用报销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驾驶员应将车辆所产生的费用,集中一个月结算一次,逾期不予以报销。

第三十四条 必须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报销,不得伪造单据、虚报、多报、充报。

第三十五条 每次发生费用后,驾驶员应如实填写“车辆月度运行费用报销单”,与费用单据、行车记录一起交车队长审核通过后,再逐级领导审核后报销。

第三十六条 维修/保养的费用报销时应会同核准的“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及维修厂的相关单据交车队长审核通过后,再逐级领导审核后报销。

第九章 奖惩办法

第三十七条 奖励办法

(一) 对模范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驾驶员的出勤率、工作量、服务态度、团结协作、安全行驶、费用使用、节能降耗等情况进行月考核和年度考核;月考核作为驾驶员每个月奖励工资分配的依据;年度考核结果优秀的,按学院规定发给奖金,对考核结果较差的驾驶员实行末位淘汰。

(二) 设立车辆安全奖,驾驶员全月安全行车无责任事故、无车辆刮花碰撞,当月颁发安全奖400元。

(三) 其他应给予奖励的对照员工手册奖励制度。

   第三十八条 惩罚办法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出现第一次,给予警告批评,第二次罚款50元,并给予纪律处分,如此类推,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个人承担:

1、无特殊原因,违章超速行驶的;2、不服从安排的;3、未经批准私自出车的;4、疲劳驾驶的;5、违反车辆保管责任和考核制度的6、违反日常三检、四漏、三勤的;7、车辆没有停放在指定停放点的;8、由于个人原因耽误出车的;9、由于服务问题被投诉的;10.违规操作的;

(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罚款50-2000元,并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解除聘用合同:

1、酒后驾车者的;2、由于个人疏忽造成交通事故的;3、私自出车造成交通事故的;4、私自将车辆交他人驾驶或造成交通事故的;5、私自将油料外流或盗取的;6、虚报出车里程或虚报油料、维修、保养、停车、过桥过路等费用的;7、公车私用或将车辆开回家的;8、无故不出车的;

(三)其他违纪行为的对照员工手册惩罚制度。

 

第十章  

第三十九条 院、后各单位使用的车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四十条 纪检监察部负责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开始执行,以往所定车辆管理制度即行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后勤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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