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创新创业
学分认定与转换管理办法
为规范本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与转换管理工作,引导学生积极有序地参加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创新创业学分范围
创新创业学分是指大学生在校期间通过参加各类科技活动、竞赛、社会实践、发明创造、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及实践,取得成效,经审核认定取得的学分。
创新创业学分的认定范围:
1.已结题的全国、全省、全市、全校、各二级学院范围组织的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大学生科研训练项目;
2.参加经学校认可的各级各类大学生科技竞赛、创新创业竞赛活动;
3.作为正式代表受邀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4.正式发表的论文;
5.发明创造获得的专利;
6.参加的科研项目已结题;
7.参加创业培训或者开展创业实践活动(指学生依托专业知识开展的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等企业运营过程);
8.经学校认定的其他创新创业实践活动。
二、创新创业学分用途
经本人申请,学院、教务处审核认定的创新创业学分记入学生成绩单,可用于免修通识教育课程、开放课程、专业任选课程学分或代替第二课堂学分。
三、创新创业学分计算
1.竞赛
凡代表学校参加全国范围组织的各类竞赛获个人一、二、三等奖者,每人分别计8、6、4个创新创业学分/项,获集体一、二、三等奖的参加者,每人分别计6、4、2个创新创业学分/项;参加全省范围组织的各类竞赛获个人一、二、三等奖者,每人分别计6、4、2个创新创业学分/项;获集体一、二、三等奖的参加者,每人分别计4、2、1个创新创业学分/项。参加全市范围组织的竞赛活动一、二等奖获得者,每人分别计3、1.5个创新创业学分/项。参加全校组织的竞赛活动一等奖获得者,每人分别计1个创新创业学分/项。
2.科技活动
(1)国际性大学生科技活动(含设计、发明创造等)中获奖者或研究成果(发明创造成果)得到实际应用,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经学校审批,可获得8—16个创新创业学分。
(2)代表学校参加全国性科技活动获个人一、二、三等奖者,每人分别计8、6、4个创新创业学分/项,获集体一、二、三等奖的参加者,每人分别计6、4、2个创新创业学分/项;参加全省性科技活动获个人一、二、三等奖者,每人分别计6、4、2创新创业学分/项,获集体一、二、三等奖的参加者,每人分别计4、2、1个创新创业学分/项;全国或全省范围组织的科技活动获优秀奖、鼓励奖者,全国性每人1.5个创新创业学分/项,全省性每人计1个创新创业学分/项。
(3)参加全国、全省、全市、全校、二级学院组织的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已结题项目,可分别获得18、14、10、6、4个创新创业学分,分值由指导教师分配。已结题的大学生科研训练项目,可获得10个创新创业学分,分值由指导教师分配。
(4)被SCI、SSCI、A&HCI、EI收录公开发表的论文,第一作者计10个创新创业学分/篇,第二作者计6个创新创业学分/篇,第三作者计3个创新创业学分/篇。在国家中文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的研究论文,第一作者计6个创新创业学分/篇,第二作者可计3个创新创业学分/篇。非核心期刊上发表研究的论文,第一作者计2个创新创业学分/篇,第二作者可计1个创新创业学分/篇。
(5)参加科学研究获得的专利,获得发明专利,每人计8学分;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每人计4学分。
(6)参加科学研究项目并结题,国家级项目,每人计10学分;省(部)级项目,每人计6学分;市(厅、局)级项目,每人计4学分;其他项目,每人计2学分。
(7)代表学校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每人计8个创新创业学分/项,参加全国性学术交流活动,每人计5个创新创业学分/项,参加全省性学术交流活动,每人计3个创新创业学分/项,其他每人计1.5个创新创业学分/项。
(8)凡参加各类指定的艺术专业设计比赛获个人一、二、三等奖者,每人分别计5、3、2个创新创业学分/项,获集体一、二等奖的参加者,每人分别计3、2个创新创业学分/项。
3.创业实践
(1)参加政府部门或学校组织的创业培训,有证书或成绩证明者,每人计0.5个创新创业学分/项。
(2)学生自主创办注册的公司,或入驻大学生创业园的注册公司,正常运营达6个月,吸纳大学生就业人数在3人以上的公司,平均每人给予6个创新创业学分,根据股权结构进行分值分配;其他入驻大学生创业园的团队,正常运营达6个月,负责人计6个创新创业学分,成员每人计4个创新创业学分。
学生顶岗实习期间休学创业,各种手续齐全,经校企合作与实习就业处考核同意,按休学创业时间所对应的顶岗实习时间计算学分。
(3)参与校级以上创新创业成果展示的项目(相同项目参与不同成果展不重复奖励),每个项目给予6个创新创业学分,由负责人进行学分分配。
四、认定程序
1.每学期期末前,符合申请创新创业学分条件的学生填写《学生创新创业学分申请表》,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学院审核推荐,并由教务处审核认定,经认定符合规定的,记入学生本人成绩单。
2.同类别的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取最高值记创新创业学分,不累加。不同类别的创新创业学分可进行累加。
3.各学院要加强管理和指导,严格把关,严禁虚报、假报,一经查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有关规定若与本办法不一致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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